湿地公园设计标准 CJJ/T308-2021
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物按用途可分为游憩类、服务类、管理类、科研与监测类。
9.1.2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常规设施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遵循系统性、安全性、舒适性、环保性、实用性、美观性等原则。
9.1.3 湿地公园内各类型设施设置应符合表9.1.3的规定。
注:“●”表示应设置,“○”表示可设置,“—”表示不需要设置。
9.1.2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常规设施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遵循系统性、安全性、舒适性、环保性、实用性、美观性等原则。
9.1.3 湿地公园内各类型设施设置应符合表9.1.3的规定。
表9.1.3 湿地公园内各类型设施设置
续表 9.1.3
条文说明
9.1.1~9.1.3 规模较大,功能较完善的湿地公园,按条文内容布置相应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规模较小、功能简单的湿地公园和人工湿地公园可根据具体情况简化。
由于湿地生态系统的敏感性与特殊性,严格限定湿地公园中各类管理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与位置,禁止破坏湿地生物的栖息空间,确保湿地的透水性,减少人为因素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
由于湿地生态系统的敏感性与特殊性,严格限定湿地公园中各类管理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与位置,禁止破坏湿地生物的栖息空间,确保湿地的透水性,减少人为因素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9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常规设施
- 下一节:9.2 科研与监测类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