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工程管线纳入综合管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城市主干工程管线时应采用干线综合管廊;
2 敷设城市配给工程管线时应采用支线综合管廊或缆线综合管廊。
3.1.2 综合管廊应根据功能需要进行建设。
3.1.3 当进行城市新区建设及城市更新时,应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域建设综合管廊。
3.1.4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等合理布局。综合管廊部署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或使用状况,以及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设施的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3.1.5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划应划定综合管廊三维控制线,明确综合管廊各级监控中心用地范围。
3.1.6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应设置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排水、标识等附属设施。
3.1.7 综合管廊建造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环境条件等确定,主体结构材料应满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要求。
3.1.8 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及设备应根据运行环境及应对事故危害需要,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爆等措施。
3.1.9 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运行维护档案,并应会同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管线维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
3.1.10 综合管廊应针对下列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应急预案:
1 管线事故;
2 人为破坏;
3 城市内涝;
4 火灾;
5 对综合管廊产生较大影响的地质灾害或地震;
6 其他事故。
3.1.11 干线综合管廊建成后,应划定综合管廊保护范围,并应采取监护措施。
3.1.1 根据入廊管线的类型和功能,明确综合管廊的类型,对确定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3.1.2 综合管廊应根据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缆线综合管廊功能分类,按不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3.1.3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应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即要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建设综合管廊。综合管廊的建设既要体现针对性,又要体现协同性。综合管廊建设要针对需求强烈的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提高综合管廊实施效果;综合管廊建设也要与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相关项目协同推进,提高可实施性。
3.1.4 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上位依据,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要求,也是城市总体规划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的进一步落实,其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年限相一致。由于综合管廊生命周期较长,因此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适当考虑城市总体规划法定期限以外(即远景规划部分)的城市发展需求。
综合管廊规划应按照多规融合的方法,在城市总体规划框架下,融合各类管线专项规划和相关地下设施规划,确定布局,按照系统最优、效益最大的原则,合理优化相关规划,实现多规高度融合。
3.1.5 本条规定是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所应明确的基本内容。
3.1.6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属于具有一定埋设深度且需要人员通行的地下封闭构筑物,为了保障入廊人员安全、管线运行安全,满足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入廊管线管理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有效处置突发事故,需要同步建设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排水、标识等附属设施。
3.1.7 本条规定了综合管廊建造材料选用的基本原则。
3.1.8 本条规定是为保障综合管廊内的管线、设备正常安全运行与入廊人员工作安全而提出的基本要求,对潜在危险源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防水、防潮、防火、防爆等防护措施。
3.1.9 本条是对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的规定。综合管廊的日常管理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护档案,并应会同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管线维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
3.1.10 本条所列举的事故类型都会严重影响综合管廊的正常运行,危及管线和人员安全,因此规定针对这些事故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3.1.11 根据我国综合管廊建设情况,后续邻近工程建设时,会对已建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产生影响,因此,综合管廊建成后,应设置安全控制区。工程经验和理论计算表明,两倍综合管廊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堆载、基坑开挖、桩基施工等会对综合管廊产生较大影响,下部顶管等施工,也会影响综合管廊稳定,在此范围的建设活动,应对其工程技术方案进行论证,并做好综合管廊安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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