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 GB50650-2011(2022年版)
5.11 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
5.11.1 安装在高空易受直击雷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和自然通风管等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5.11.2 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
1 当有管帽时,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按表5.11.2确定;
2 当无管帽时,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空间。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表5.11.2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
5.11.3 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时,接闪器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5.11.4 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位于附近其他的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可不再设置接闪器,应与防雷装置相连。
5.11.5 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规定的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其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制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应作为接闪器与附近生产设备的防雷装置相连;
2 在附近生产设备(已作为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制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应装设接闪器,接闪器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条文说明
5.11.1 对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和自然通风管等,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感应的措施为防雷设计的一般规定。
5.11.2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通常应配有阻火器,避免雷击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后,产生的电火花引起爆炸。如遇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未设置阻火器时,此放散管不得作为接闪器。
表5.11.2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其目的主要使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设于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管口周围的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但是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和范围如何确定,实际上有很多国内外标准对其有不同的规定,要准确界定也是很困难的。把表5.11.2的内容与API 505、API 500、NFPA 497和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对比后,认为表5.11.2基本可使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设于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管口周围的爆炸危险区域之外。实践也证明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内容实施多年,尚未见引发事故的报道。
5.11.5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通常应配有阻火器,实践证明是安全可靠的;同时兼顾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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