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CJJ/T149-2021
4.1 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
4.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告设施最大高度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1 广告设施最大高度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m)
2 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该建(构)筑物屋顶投影面积的1/8,设施外表面不应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其下缘距离女儿墙顶部的高度不宜大于1m。
3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应妨碍相邻居住建筑日照采光。
4 广告设施面板宜采用镂空形式。
4 广告设施面板宜采用镂空形式。
4.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周围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
2 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
3 同一墙面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外立面面积的30%;
4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文字或图案等形式,最大高度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m)
4.1.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室外地面起到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2 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架空线安全要求,净距应符合规划要求;
3 广告设施最大高度不宜超过9m,最大外挑距离不应超过2m。
4.1.4 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m以下,不应突出;3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 当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m以下,不应突出;4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4.1.5 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宽度;
2 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
3 围墙顶部不应设置;
4 临时围挡设置的广告应采用喷绘、张贴等无结构形式;
5 同一路段同一风格围墙上,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4.1.6 玻璃幕墙上设置的贴膜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刊、下刊不应造成玻璃松动、破损、划痕,拆除后不应留有残胶;
2 隐框玻璃幕墙不应设置贴膜广告。
4.1.7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2层及以上外立面,面积应根据建(构)筑物结构特征及周边环境确定;
2 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或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3 沿街门店不宜设置滚动走字屏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如需设置,应设置在底层建筑物门楣部位,高度不应超过0.4m,长度不应大于10m且不应超过门面宽度。
4.1.8 灯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设置硬质广告设施。
2 同一道路,应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广告设施数量不应超过2个,不应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 广告设施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1m,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牌面垂直投影超出路沿石外缘的,牌面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5m。
4.1.9 亭、棚、栏等公共设施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1.10 邮筒、废物箱、配电箱等公用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1.11 公交候车亭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应超过候车亭立面总面积的60%,并应确保公共交通信息清晰、醒目。
条文说明
4.1.1 本条对建(构)筑物屋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作出了规定。
1 城市总体风貌形象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为城市的天际轮廓线。建筑(尤其是高层建筑)对城市环境空间和城市外部特征有很大影响,是影响城市天际轮廓线的重要元素。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尤其是高层建筑屋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会对城市天际轮廓线产生很大影响。为减少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产生的负面影响,需要对户外广告设施高度进行规定。
本款综合考虑了各城市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高度的规定,大多规定3层~30层建筑物屋顶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而考虑到30层以上的建筑物高度已经达到90m以上,若再加上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将超过100m,属于我国定义的超高层建筑范畴,将会涉及消防、安全等因素,因此本标准严禁30层(即90m)以上建筑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
2 本款对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与建(构)筑物的关系进行了规定。首先,应保证屋顶原有的使用功能,因此本标准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该建(构)筑物屋顶投影面积的1/8;其次,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影响建(构)筑物整体景观及周边市容。
3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对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产生影响,其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设置于住宅建筑周边的,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居住建筑包含住宅类居住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住宅类居住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场所,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是指非住宅类供居住使用的场所。
4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宜采用镂空式,有利于减小风阻,减轻建(构)筑物承受的风力荷载。
4.1.2 本条对平行于建(构)筑物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了规定。
1 为了防止户外广告设施破坏建(构)筑物景观,影响市容景观,户外广告设施不应破坏建(构)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不应影响本体建筑内部和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对20多个城市发布的户外广告技术标准的相关内容统计,对平行于建(构)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规定,大部分城市(如上海、武汉、沈阳、三亚等)规定不应大于0.5m,少部分(如重庆、云浮、定西等)规定不应大于0.3m(主要是因为重庆、云浮、定西等城市多为山城,城区道路获窄,突出墙面尺寸过大影响道路通行)。本标准考虑行人安全,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照明等安装施工的要求,规定平行于建(构)筑物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0.5m,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
2 墙面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外立面,以保证城市中建筑物的基本形态不被破坏。
3 为减少户外广告设施对建筑物使用功能、自身景观等的影响,综合考虑现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与外立面的视线关系,本条对单面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提出其面积之和宜小于该外立面面积的30%,此处所指外立面面积为包括墙体、门和窗在内的总面积。对于户外广告展示设置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详细方案,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需经专家论证。
4 对于以文字、商标、企业LOGO等为展示体的广告,宜采用镂空形式,且考虑人的视线需求,对广告设施的高度进行了规定,文中最大高度按户外广告设施整体高度计算。
4.1.3 综合考虑现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与外立面的视线关系,本条对垂直于建(构)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尺度进行了规定,外挑部分不应妨碍周边设施。
4.1.4 本条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1条,户外广告设施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不应对车辆、行人通行造成影响。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2条,对经批准允许突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进行了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参照空调机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4.1.5 本条对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了规定。
围墙属于单薄结构,主要功能是围护、分隔,设置地点往往空间紧凑。为了保证其结构安全,以及避免对周边空间的占用,规定围墙上宜设置贴附式广告。透空围墙具有一定的景观功能,通过透景方式可营造开阔、连续的景观,因此透空围瑞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若需设置,不应遮挡透空部位,不应破坏其景观功能。临时围挡主要指施工工地的围墙及围栏等临时构筑物。
4.1.6 本条对玻璃幕墙上设置的贴膜广告进行了规定,包括玻璃幕墙内外。利用玻璃幕墙设置广告必须考虑玻璃的脆弱性,防止玻璃掉落伤人,避免造成幕墙结构被破坏,并避免对幕墙外观带来影响。因此本条规定贴膜广告不应影响建筑幕墙结构安全,画面材料、背胶材料等必须满足安全性要求,不破坏幕墙结构,不造成玻璃掉落,上刊和下刊不应影响建筑物表面的干净整洁。
4.1.7 本条对依附于建(构)筑物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了规定,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品种较多,本条主要针对LED显示屏广告、点光源广告、走字屏广告等。
4.1.6 本条对玻璃幕墙上设置的贴膜广告进行了规定,包括玻璃幕墙内外。利用玻璃幕墙设置广告必须考虑玻璃的脆弱性,防止玻璃掉落伤人,避免造成幕墙结构被破坏,并避免对幕墙外观带来影响。因此本条规定贴膜广告不应影响建筑幕墙结构安全,画面材料、背胶材料等必须满足安全性要求,不破坏幕墙结构,不造成玻璃掉落,上刊和下刊不应影响建筑物表面的干净整洁。
4.1.7 本条对依附于建(构)筑物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了规定,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品种较多,本条主要针对LED显示屏广告、点光源广告、走字屏广告等。
1 墙面上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面积大小应符合第4.1.2条的规定,但考虑到目前新技术、新工艺、新形式的广告设置需求,当广告面积超出本标准要求时,应经过专家论证。
2 本款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第6.2.10条,本款中的“可燃或难燃材料的墙体”主要指设置在广告设施所在部位的墙体本身是由可燃或难燃材料构成,或该部位的墙体表面设置有由难燃或可燃的保温材料构成的外保温层或外装饰层。
3 滚动走字屏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步行街内圈、商业综合体内圈。滚动走字屏电子显示装置不播放广告,仅作为招牌时,需遵循本标准第3章有关户外招牌设施的规定和第5章的规定。
4.1.8 本条对依附灯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提出总体要求。
1 “硬质广告设施”主要指灯箱、展板、实物造型等质量较重的广告设施。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硬质形式的灯杆广告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目前大多采用道旗形式展现。很多城市甚至提出灯杆不宜设置广告甚至限制设置广告(如重庆、成都、大连、南通、连云港、广州等),考虑到硬质形式的灯杆广告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且对市容影响较大,因此本标准中明确不宜设置。
2 本款从市容景观方面对灯杆广告提出设置数量及设计、制作方面的要求。
3 本款根据国内灯杆广告设置情况及实际需求,对广告设施尺度进行了规定。目前道旗的尺寸一般有:0.5m×1.5m、0.6m×1.6m、0.6m×1.9m、0.8m×2.4m等常用规格,考虑到灯杆高度不同,道旗尺寸也不尽相同,同时考虑到悬挂国旗的需求(按照四号国旗尺寸,长1.44m,宽0.96m),规定了灯杆广告最大尺寸。
按照灯杆户外广告设施的不同设置情况,针对人行道及车行道分别规定了牌面底部距离地面最小高度,以保证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本条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2条的规定制定。
4.1.9 本条中的“亭”主要指道路上设置的电话亭、报刊亭、售货亭、候车亭等,“棚”主要指自行车棚等,“栏”主要指信息栏等。
4.1.10 本条强调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应影响道路上其他各类设施功能的正常使用。
4.1.11 本条明确公交候车亭不能仅进行广告发布,必须保障公共交通信息发布的功能。
4.1.11 本条明确公交候车亭不能仅进行广告发布,必须保障公共交通信息发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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