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总平面及竖向布置
8.1.1 总平面布置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变电站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056、《220kV~75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DL/T 5218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换流站建筑物、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8.1.1的规定。
注:同一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一防火分区布置了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房间时,建筑物或防火分区内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2 换流站的油罐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3 阀厅、控制楼等重要建筑物以及换流变压器、500kV及以上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GIS)等对地基变形要求较高的设备宜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4 换流变压器的运输道路宽度不宜小于6m,转弯半径应满足超限运输车辆内转弯半径的要求;平波电抗器的运输道路宽度不宜小于4.5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20m。
5 进站道路的路径应根据站址周围道路现状,结合远景发展规划和站区平面、竖向布置综合确定;路面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根据超限运输车辆的技术性能确定,且换流站进站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24m,最大纵坡不宜大于8%。
8.1.2 换流站内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1.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两座建筑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8.1.2减少25%。
表8.1.2 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最小间距(m)
注:1 建筑物、构筑物防火间距按相邻两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则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屋外配电装置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间距均从构架外缘算起。
2 当继电器小室布置在屋外配电装置场内时,其间距由工艺确定。围墙与丙、丁、戊类生产建筑物和综合楼站内辅助、附属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不限。
3 "—"表示未规定最小间距,可由工艺布置确定。
4 根据交流侧电压确定,500kV、750kV时为15m,1000kV时为17m。
2 相邻两座建筑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3 此款删除。
4 此款删除。
8.1.3 竖向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变电站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056、《220kV~75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DL/T 521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