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CJJ/T149-2021
5.1 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
5.1.1 户外招牌设施不宜在6层以上建筑墙面上设置。除城市商业街、商业中心、专业市场等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以及文体娱乐场所外,其他区域应在建筑3层及以上集中设置。
5.1.2 户外招牌设施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特征。同一栋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整体协调。
5.1.3 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施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层有独立出入口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招牌设施数量不应超过出入口个数。
2 底层同一经营主体的沿街门面外立面有连续隔断的,或坐落在道路拐角处的,可以分别设置。
3 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在建筑2层、3层的,只能在自身沿街外立面范围内设置1块招牌;建筑3层以上的宜在建筑外立面或场地上集中设置,数量不宜超过出入口个数;不应于同一出入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
4 24小时营业服务、临街人行道宽度小于2.5m、步行商业街、特色商业街或商业街坊内圈等的办公、生产经营单位可增设1块小型侧招。
5.1.4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招牌设施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设置于建筑顶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设置于其他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招牌设施高度与所在楼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
2 有柱廊、骑楼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时,应在廊道内侧设置;当出挑部分离地高度小于3m时,可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外墙面上。
3 结合底层建筑出入口雨篷设置的招牌,应采用字符式或轻质结构,整体高度与底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下缘不应低于雨篷下沿线,外表面不应超出雨篷四周边线。
4 集中设置的招牌面积不宜大于6层以下建筑外立面面积的30%。
5.1.5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幢建筑上的招牌设施宜设置于建筑外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悬挂角度应与建筑外立面成90角;
2 招牌设施外挑距离不应大于2m,高度不宜大于9m;
3 小型侧招最大边长及突出墙面距离均不应大于0.7m,不宜超过建筑二层设置。
5.1.6 户外招牌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m以下,不应突出;3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 当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m以下,不应突出;4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条文说明
5.1.1 本条是以非商业经营的建筑楼层不应设置招牌为基本原则,城市商业街、商业中心、专业市场等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大部分商业设施以1层~6层为主,一般城市区域和街道空间以“底商上住”或“底商上办”为主,商业经营楼层大部分不超过3层。本条从城市市容景观控制角度对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的高度区间提出管控要求,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有营造商业氛围的需求,招牌设置的空间适度放宽,可为招牌设施丰富和多样化创造条件。同时鼓励三层及以上的招牌在建筑立面上整体规划、集中组合设置,或采用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可以避免招牌设置的杂乱无序及过多占用建筑立面,保证建筑立面的整体协调,维护市容景观。
5.1.2 本条从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与其载体的协调性方面进行了规定。
5.1.3 本条对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置数量进行了规定,以“一店一招”为招牌数量控制原则。“建筑3层以上的宜在建筑外立面或场地上集中设置”针对两种情况,一是城市商业街、商业中心、专业市场等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以及文体娱乐场所,可采用分散设置或集中设置方式,但推荐集中设置方式;二是除城市商业街、商业中心、专业市场等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以及文体娱乐场所外的其他区域推荐采用集中设置方式。“不应于同一出入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的规定是针对同一商家在出入口处设置多块招牌或者多个商家在出入口上下层叠或左右拼合设置的情形,招牌过分集中于出入口处一方面信息过于冗杂,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建筑景观,确有多家单位需要设置的,可于墙面适当位置集中设置或在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上集中设置。
5.1.4 本条对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大小和位置进行了规定。
1 从可视度及美观的角度出发,对户外招牌尺度进行了规定。依据店面的高度,按照招牌设施高度与店面高度较为合理的比例关系,对招牌设施高度作出了限制,使之在满足清晰可识别的基础上,尽可能提升雅致美观的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的第4.5.2条第2款对建筑高度的规定,“女儿墙”顶点和“屋面檐口”的高度是建筑高度计算的重要依据,因此不应擅自改变。建筑立面上设置的招牌设施不宜超过上层楼板,当确须超过时,应征得相关所有权人同意,且不应超过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为了有效控制招牌高度,应尽量避免出现过高过大的招牌设施,同时招牌设置位置应与建筑立面的分层线脚、窗线等重要线脚产生联系,更好地融入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中。本标准中的“招牌设施高度”指招牌设施自身整体高度。
2 本款以招牌设施设置不破坏建筑立面关系为原则,包括建筑凹进突出的立面变化,因此不鼓励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招牌设置于出挑部分外侧的墙面上。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3.3条的规定,建筑有人员活动的最小净高为2m,当骑楼、柱廊等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大于或等于3m时,扣除2m净高,尚有1m左右的招牌设置空间,完全有条件设置于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
3 本款对建筑物出入口雨篷上的招牌设施进行了规定。
4 外立面面积包括墙体、门和窗在内的总面积。
5.1.5 本条对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大小和位置进行了规定。
1 本款规定垂直于墙面的招牌设施设置于建筑立面同一基准线上,可以增加整体性和有序性,尽量减少对建筑立面和市容景观的负面影响。基准线可以是垂直方向或水平方向。
2 招牌设施外挑距离指牌面最外沿至墙面距离,“高度”指招牌设施自身整体高度。
5.1.6 本条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1条,户外招牌设施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2条,对经批准允许突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进行了明确规定,户外招牌设施参照空调机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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