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 GB/T51429-2022
6.1 一般规定
6.1.1 农机具和仪器设备中间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农机具和仪器设备供应商应参加验收。验收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6.1.2 建设单位应在签订购置合同后安排或培训专职技术人员熟悉技术资料、制订验收方案、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对大型农机具、精密仪器设备及特种设备,建设单位可聘请有关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协助验收。
6.1.3 农机具和仪器设备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
6.1.4 一般仪器设备具备验收条件的,验收期限不应超过7d,精密仪器、成套设备验收期限不应超过40d,农机具磨合期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条文说明
6.1.1 农机具和仪器设备一般采用招标的方式购置。建设单位与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合同。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做好合同谈判。在合同中应详细约定所采购农机具和仪器设备的名称、生产厂家、主要技术指标、零配件、备品备件、技术资料等,也应详细约定验收的地点、标准、程序、方法,参加人等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农机具和仪器设备供应商应参加验收。验收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6.1.2 建设单位在农机具和仪器设备采购的同时,就应规划验收、接货和使用的相关事宜。包括在签订购置合同后安排或培训专职技术人员熟悉技术资料、制订验收方案、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如果购置的是大型农机具精密仪器设备及特种设备,建设单位技术力量不足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协助验收,但应事先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以免引起合同纠纷。
6.1.3 农机具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中应详细明确验收的程序、标准和方法。验收程序一般是在合同约定的验收地点,供应商认为按合同约定具备了验收条件后,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验收。验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产品标准、验收规范及合同的约定。验收应根据不同的农机具和仪器设备采取不同的方法,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参与验收的单位应对验收意见达成共识,并填写验收记录表,各方签字确认,对于有重大分歧的可由当地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应由当地省级及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定、裁决。
6.1.4 按照合同约定,仪器设备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一般仪器设备验收期限不应超过7d,精密仪器、成套设备验收期限不应超过40d,农机具磨合期应按合同约定执行。这里规定的期限是正常情况下完成验收工作的合理期限,不包括验收不合格供应商重新调试的时间。重新调试后验收期限重新开始计算。需要更换产品的,从新产品具备验收条件时计算验收期限。
6.1.4 按照合同约定,仪器设备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一般仪器设备验收期限不应超过7d,精密仪器、成套设备验收期限不应超过40d,农机具磨合期应按合同约定执行。这里规定的期限是正常情况下完成验收工作的合理期限,不包括验收不合格供应商重新调试的时间。重新调试后验收期限重新开始计算。需要更换产品的,从新产品具备验收条件时计算验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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