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 CJJ/T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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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供热调节

6.0.1 热水供热系统应采用热源处集中调节、热力站及建筑热力入口处的局部调节和用热设备单独调节三者相结合的联合调节方式,并应采用自动调节。
6.0.2 单一供暖热负荷且只有单一热源,或调峰热源与基本热源分别运行的热水供热系统,在热源处应根据室外气温的变化进行集中质调节或集中“质-量”调节。
6.0.3单一供暖热负荷,且调峰热源与基本热源联网运行或解列运行的热水供热系统,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基本热源未满负荷阶段,应由基本热源供应全部热负荷,并应采用集中质调节或“质-量”调节;
    2 在基本热源满负荷与调峰热源共同供热阶段,联网运行应采用集中量调节或“质-量”调节;解列运行可采用集中质调节或“质-量”调节;
    3 基本热源在运行期间应接近满负荷,调峰热源承担随室外气温变化而增减的负荷。
6.0.4 当热水供热系统有供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等多种热负荷时,应根据供暖热负荷采用本标准第6.0.2条和第6.0.3条的规定在热源处进行集中调节,运行水温应能满足不同热负荷的需要,并应根据各种热负荷的用热要求在用户处进行局部调节。
6.0.5 有生产工艺热负荷的供热系统,应在用户处进行局部调节,并可根据用户的反馈在热源处进行集中调节。
6.0.6 多热源联网运行的热水供热系统,各热源应采用统一的集中调节,并应执行统一的温度调节曲线。
6.0.7 非供暖期运行的热水供热系统,在非供暖期宜恒定供水温度,并应在热力站或热用户处进行局部调节。
条文说明
6.0.1 在热源处进行的集中调节是满足供热质量要求、保证热源设备经济合理运行的必要手段。集中调节是粗略的调节,只能解决各种热负荷的共同需求。即使只有单一供暖负荷,各建筑物、各供暖系统对供热的需求也不是完全一致的。在热力站特别是在单栋建筑热力入口的局部调节可根据单一负荷的需求进行较为精确的供热调节。在用热设备处的单独调节是满足用户要求的供热品质的最终调节。上述几种调节方式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联合采用才能实现高质量供热。以上所述的各种调节只有借助自动化装置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特别是实行分户计量后,用户有了自主调节的手段,使在用户设备处进行的单独调节变得十分活跃。用户自主调节的实质是热负荷值根据用户的自主需要而改变,供热系统要适应这种热负荷随机变动的情况,而保持供热系统供热质量的稳定就更加需要提高调节的自动化水平。
6.0.2 本条为单一供暖负荷、单一热源在热源处(包括串联调峰锅炉的热源)进行的集中调节的规定。单一供暖负荷采用集中质调节对于热电厂抽汽机组供热较为合理。这种调节方式的优点是供暖期大部分时间运行水温较低,可以充分利用汽轮机的低压抽汽,提高热电联产的经济性。同时集中质调节在局部调节自动化水平不高的条件下可使供暖供热效果基本满意。质调节基于用供热介质温度的调节适应气温变化保持用户室内温度不变的原理,而不改变循环流量,故其缺点是供暖期水泵耗电量较大。“质-量”综合调节的供水温度和管网流量随天气变冷逐渐加大,可较单纯质调节降低循环水泵耗电量。“质-量”调节相对于单纯质调节供水温度的调节幅度较小,整个供暖期供水平均温度较高,所以相对于单纯质调节热电联产的节煤效果稍差。若选择恰当的温度、流量调节范围,“质-量”调节可以得到很好的节能效果。因为锅炉运行的经济性与供水温度的高低关系不大,所以“质-量”调节对锅炉房供热是较好的供热调节方式。
    用户自主调节和供热系统进行的供热调节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调节。用户的自主调节不会改变供热调节方式的性质,当用户自主调节导致热需求的改变,必然引起热负荷的改变,但这不是室外气温改变导致的负荷改变。用户热需求增大即相当用户增多,用户热需求减小即相当用户减少,这会使供热系统的循环流量改变,并不意味着实施了量调节,集中质调节(或“质-量”调节)方式并未改变。但用户自主调节造成的负荷波动却会对供热调节质量产生影响。若供热系统的集中调节采用质调节,在热负荷稳定的情况下,管网循环流量不变,只要及时根据室外气温按给定的温度调节曲线准确调整供水温度即可得到较高的调节质量。当用户自主调节活跃时,虽然还是质调节,但热网流量会产生波动,如果供热调节未实现自动化,那么在室外气温不变的情况下,热网供水温度将受影响而波动,降低了调节质量;同时,流量的波动也带来全网分布压头不稳定,在局部调节自动化程度低时,将进一步降低用户的供热质量。分户计量实施后,对供热调节(包括在热源处进行的集中调节和在热力站、用户入口处进行的局部调节)的自动化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适应用户自主调节带来的流量波动,保证较高的供热调节的质量。
6.0.3 本条为多热源单一供暖负荷在热源处进行集中调节的规定:
    1 在基本热源未满负荷前调峰热源不投入运行,基本热源单独供热,负担全网负荷,这个阶段,为单热源供热,应按本标准第6.0.2条规定进行集中供热调节。当基本热源为热电厂时,一般采用集中质调节方式或“质-量”调节运行。由于基本热源的供热能力最大不能超过其设计能力,这就要求该运行阶段的质调节或“质-量”调节在运行时,基本热源的循环流量不能超过设计流量。
    2 随着室外气温的降低,热负荷的增长,调峰热源投入与基本热源共同运行。
    联网运行时,基本热源已近满负荷,其供水温度已达到或接近最高值,故联网运行阶段不可能继续实施质调节,只能进行量调节,通过增加或减少热网系统总流量的方法进行热源间的流量(即热负荷)调配。联网运行阶段基本热源和调峰热源应使用统一的量调节或“质-量”调节曲线。
    当联网运行时进行量调节或“质-量”调节运行时,热力站的供热管网(一次水)流量随室外气温变化而改变,但一次水供水温度基本不变,而用户内部供暖系统(二次水)一般仍按质调节(或“质-量”调节)运行,这就要求局部调节的自动化水平较高,这在已实现联网运行的现代化供热系统应是不成问题的。
    当调峰热源投入时,也可以和基本热源解列运行,通过关闭管网不同位置的分隔阀门可调整调峰热源供热范围和热负荷,各热源可以采用各自独立的调节方式,不需要执行统一调节曲线。解列运行时基本热源和调峰热源可以分别独立进行质调节或“质-量”调节运行。
    3 多热源供热时,基本热源通常是由能效最高、排放最少、运行最经济的热源承担(如热电厂),故应尽可能保证其长时间、满负荷、稳定地运行;因气温变化而发生的负荷变化可由调峰热源进行调整增减。
6.0.4 一般供暖负荷在热水供热系统中是主要负荷,因此应按供暖负荷的用热规律进行供热的集中调节。但在室外温度较高的供暖初、末期,供暖需要的供水温度较低,为了多种负荷的需要,水温调节还要满足其他负荷的要求适当提高供水温度,此时就需要在热力站对供暖系统进行局部调节。
    对于有生活热水热负荷的热水供热系统,《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规定配水点的最低水温45℃~50℃。考虑配水管网热损失,生活热水换热器出口水温按60℃,考虑10℃的换热器端差,一次侧供热管网在供暖初、末期的供水温度最低不得低于70℃。当另有规定时,生活热水供水温度标准可以低于60℃时,供热管网最低供水温度可相应降低。
6.0.5 生产工艺热负荷是多种多样的,甚至每一台设备的用热规律都不同,因此不便于集中调节,应采用局部调节;只有当用热参数最高的用户生产工艺热负荷发生了变化,才可根据用户的反馈在热源处进行相应的集中调节。
6.0.6 多热源联网运行的供热管网,各热源供热范围的汇合点随热负荷的变化而变动,若各热源的调节方式不同,水温差异过大,则在各汇合点附近的用户处水温波动很大,无法保证汇合点附近的用户正常用热。即使安装了自动调节装置,由于扰动过大自动调节装置也无法正常工作。所以各热源应该采用统一的调节方式,执行同一温度调节曲线。
    担负基本负荷的热源在供热期内始终投入运行,供热量大,从运行经济性考虑,应以它为主来进行调节,调节方式的原则应按本标准第6.0.2、6.0.3、6.0.4和6.0.5条的规定执行。
6.0.7 此条主要针对有生活热水负荷、空调制冷负荷的热水供热系统在非供暖期的运行调节作规定。热水供热系统非供暖期对生活热水负荷、空调制冷负荷供热时,因生活热水有供水温度的要求,空调制冷机组运行需要较高的水温(如溴化锂吸收式制冷,供热温度越高,溴化锂的能效比越高),且这些负荷随机波动很大,所以建议热源不进行集中调节而采用恒定供水温度的运行,为适应负荷的随机变化,应在热力站进行局部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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