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2-2021
3.1 一般规定
3.1.1 焚烧厂应配置接收及储存系统、焚烧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灰渣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臭气处理系统以及配套设施等,确保正常运行。
3.1.2 焚烧厂应对卸料大厅、垃圾储坑、污水处理系统等区域臭气进行收集,经入炉燃烧或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
3.1.3 焚烧厂必须设置自动控制系统,确保垃圾焚烧、烟气净化、余热利用、污水处理、消防等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自动控制系统应具有对过程控制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数据储存3年以上的功能。
条文说明
3.1.1 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必须配置的设施,是焚烧厂正常运行的保证。接收及储存系统、焚烧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灰渣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臭气处理系统、配套设施等的具体要求详见相关节的内容。
3.1.2 焚烧厂卸料大厅、垃圾储坑、污水处理系统等区域易产生臭气,如不进行处理,臭气外逸,易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垃圾储坑臭气浓度较高,在焚烧炉运行中可直接抽吸至焚烧炉燃烧处理,但在焚烧炉停炉检修或意外工况导致停炉时,则通过单独设置的除臭系统,把垃圾储坑内的臭气抽到除臭装置中,和卸料大厅及污水处理系统区域臭气一样,经单独处理后排放。
3.1.3 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自动控制系统的功能及性能。焚烧厂系统复杂、设备庞杂且关联度大,特别是带高压蒸汽锅炉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压力容器多、电压等级高、电气设备复杂,操作不当很容易引发安全和污染事故,因此利用精准、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对全厂关键部位或环节进行控制,确保全厂的安全、正常、达标运行是非常必要的。要求对炉膛温度、锅炉出口氧含量、烟气净化耗材量、烟气排放指标等过程控制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数据储存3年以上的功能是为了便于对焚烧厂运行状况的监管、考核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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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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