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焚烧系统
3.3.1 垃圾焚烧系统应设置垃圾进料装置、焚烧装置、出渣装置、燃烧空气装置、辅助燃烧装置及其他辅助装置。
3.3.2 焚烧线年运行时间不应小于8000h。
3.3.3 焚烧炉应保证炉膛主控温度区的温度能达到850℃以上,烟气在850℃以上空间内的停留时间大于2s。
3.3.4 焚烧炉应配置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燃烧器应使用轻质燃料(轻柴油或燃气),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最大总功率应满足无其他燃料燃烧的情况下将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独立加热至850℃及以上。
3.3.5 应在焚烧炉最上(后)二次风喷入口与炉膛主控温度区出口之间至少设置2个温度监测断面,两温度监测断面之间应满足最大烟气量下停留时间不小于2s,每个断面至少设置2个温度监测点,实时监测炉膛主控温度区内的温度。
3.3.6 焚烧炉启动时,炉膛应按规定的升温速率升温,在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达到850℃之前不得投入垃圾。焚烧炉停炉时,炉膛应按规定的降温速率降温,在炉内垃圾燃烬之前,应通过助燃燃烧器维持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在850℃以上。
3.3.7 点火、助燃燃料、活性炭的储存及供应设施应配备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
3.3.8 焚烧厂运行过程中,对电气、燃烧、热力、烟气净化等设备和系统的操作和检修应分别执行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
3.3.9 检修人员进入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炉膛、烟道内部进行检修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3.3.1 规定了焚烧系统的构成。
3.3.2 规定了垃圾焚烧线年运行时间。因焚烧装置每年需要进行维护、保养,还需要定期维修,故年运行时间应为累计运行时间。国外焚烧经验表明,当垃圾焚烧炉启动或停炉期间,烟气中的污染物含量明显高于正常运行期间的含量,特别是二噁英含量明显增加,因此,为达到年运行8000h的要求,应优先采用连续运行方式的焚烧厂。这也是基于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3.3.3 规定了焚烧炉的性能参数。焚烧炉炉膛主控温度区几何尺寸主要根据垃圾焚烧量和焚烧烟气量确定。当炉膛主控温度区几何尺寸一定时,焚烧热负荷越大,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越高,烟气量越大,烟气在炉膛主控温度区停留时间也越短,反之,焚烧热负荷越小,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越低,烟气量越小,烟气在炉膛主控温度区停留时间也越长。在焚烧炉设计时,需要考虑炉膛主控温度区几何尺寸、最大垃圾焚烧热负荷和最小垃圾焚烧热负荷三者的平衡,使焚烧炉在最大垃圾焚烧热负荷和最小垃圾焚烧热负荷时均能使炉膛主控温度区的温度达到850℃以上,同时烟气在炉膛主控温度区的停留时间要大于2s。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最大和最小垃圾焚烧热负荷下使垃圾焚烧烟气中的有害物有效分解,这是焚烧炉必须具备的功能。最小垃圾焚烧热负荷一般出现在垃圾热值低或垃圾量少时,这时如垃圾焚烧的热量不足以使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达到850℃以上,则应启动助燃系统,使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达到850℃以上。
3.3.4 规定了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的性能。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是焚烧炉启动时必备的设备。由于焚烧炉启炉时烟气温度低、含水率高,后端的布袋除尘器无法投入工作,因此在启炉时烟气需要直接排放,为了不造成排烟污染,本条要求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使用燃烧排放比较清洁的轻柴油或燃气。另外,为了避免垃圾燃烧的挥发性气体不经过850℃以上高温分解而造成排烟污染,启炉时需要利用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将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逐步加热到850℃以上时才允许垃圾入炉。在垃圾入炉前需要完全依靠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将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加热到850℃。因此本条要求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最大功率之和应足以将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独立加热至850℃。
3.3.5 规定了温度监测的要求。炉膛主控温度区是保证烟气温度达到850℃以上,且在850℃以上停留时间达到2s的空间,只要两端的温度达到850℃以上,一般情况下中间各点温度也能够保证达到850℃以上。因此在炉膛主控温度区两端(一端是最上/最后二次风喷入口,另一端是从此喷入口计算最大烟气量下停留时间2s的断面)设置温度测点对于监测炉膛主控温度区内的温度是非常重要的。由于炉膛主控温度区空间较大,温度分布有可能不均匀,因此要求每个测温断面至少设2个测温点,以提高温度监测的准确性。
3.3.6 规定了焚烧炉启动和停炉工况时满足完全燃烧的措施要求。
焚烧炉启动和停炉过程燃烧工况和烟气净化系统工况不稳定,容易造成污染物超标,因此保持垃圾焚烧炉的连续运行避免频繁启停是非常重要的。在焚烧炉检修需要启停时需要严格按照启停炉操作规程进行,重点是炉膛温度的控制。
焚烧炉启炉时,为了保护炉内耐火材料和隔热材料,炉膛温度不能上升太快,只能缓慢升高。在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达到850℃之前只能靠助燃燃烧器控制炉膛温度的上升。在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达到850℃之前如果投进垃圾,则会造成垃圾燃烧不完全而使排放超标。同样,焚烧炉停炉时,炉膛温度也不能降得太快,只能缓慢降低。在炉内垃圾未烧完之前,只能靠助燃燃烧器维持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在850℃以上,当炉内垃圾烧完后再利用助燃燃烧器控制炉膛温度缓慢下降。焚烧炉制造商提供的启炉和停炉的炉膛温度曲线给出了单位时间炉膛温度的变化幅度要求,按此曲线控制炉膛温度是可以有效保护炉膛内衬不损坏的。
3.3.7 规定了燃料储存、供应系统安全方面的要求。燃料是易燃易爆的物质,需要设置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活性炭粉是具有爆炸性的粉尘,在空气中活性炭颗粒浓度达到一定值遇火可引起爆炸。活性炭储藏室在活性炭粉卸料过程中存在粉粒散发的可能,因此本条要求活性炭储藏室有防爆措施。
3.3.8 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是保障垃圾焚烧线正常、安全运行所必须的,需要严格执行。焚烧厂的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是检修工作人身、设备安全的重要保证,在本条中进行了明确,要求必须执行。
3.3.9 本条主要是针对焚烧厂检修中典型且危险性大的焚烧炉、余热锅炉炉膛及烟道内部清灰打焦和检修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了规定,防止发生各类事故。因焚烧炉多敷设耐火材料,且多有结焦积灰情况,降温很慢,加之烟道布置有受热面且空间狭小,检修人员进入作业时危险性很大,须充分做好各项安全措施。清灰除焦人员应穿着防烫伤工作服和工作鞋,带防烫伤手套,戴上防护眼镜和口罩,配备必要的安全用具。此外焚烧厂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多为母管制布置,当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检修时,相邻的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可能仍在运行,存在高温高压蒸汽、燃油等误入的可能性,为此检修时,正在检修的设备、系统应与仍在运行的设备、系统严格隔离。应把该焚烧线的烟道、风道、燃油/燃气系统、炉排液压系统、受热面清灰系统等的动力电源、蒸汽、压缩空气及燃油/燃气等可靠隔断,电气设备停电,并悬挂相关警示标识牌,必要时加装堵板,防止人员误开阀门、误动设备造成人身伤害。
- 上一节:3.2 接收及储存系统
- 下一节:3.4 余热利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