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
9.3.1 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应与道路土建工程同步建设。
9.3.2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计应根据道路总体设计和交通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应根据道路所处的地形和环境条件采取相应的措施。临近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路段应结合人行过街设施设置交通安全设施。
9.3.3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向交通参与者提供交通路权、通行规则及路径指示等信息。
9.3.4 交通标志及其支架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其版面信息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防护设施应满足道路建筑限界及停车视距要求。
9.3.5 交通标志版面和标线的信息应满足一致性、连续性、逻辑性、协调性及视认性的要求。隧道内的应急、消防、避险等指示标志,应采用主动发光标志或照明式标志。
9.3.6 交通标志结构应满足强度、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交通标线材料应具备抗滑、耐磨和环保性能。
9.3.7 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各级道路特大桥、大桥、高架桥、高路堤段、临水临空段、车辆越出路外可能发生二次事故的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9.3.8 快速路主线分流端、匝道出口端部应设置相应的防撞设施;各级道路隧道内主线分流端、匝道出口端部应设置相应的防撞设施。
9.3.9 人行道与一侧地面存在高差,行人跌落会发生危险时,应设置人行护栏。
9.3.10 跨越城市轨道交通线、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的桥梁人行道外侧应设置防落物设施。
9.3.11 对有被撞击危险的桥梁墩柱,应采取防撞措施。
9.3.12 防撞设施应根据道路等级、道路设施类型、所处部位和环境进行设置,并应符合相应的防撞等级和技术指标的要求。邻近干线铁路、水库、油库、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应提高设施防撞等级。
9.3.13 交通流交叉及合流处易发生危险或影响交通有序高效通行时应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及其支架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交通信号灯应能被道路使用者清晰识别,其视认范围内不应存在盲区。
9.3.14 城市中隧道(中、长、特长隧道)、特大桥梁和城市快速路应建设交通监控系统。
9.3.15 交通监控系统配置应按道路性质和监控系统特性划分等级,具备相应的信息采集、分析处理、信息发布和交通控制管理,以及与其他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的功能。
9.3.1 交通监控、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等的设置与交通量发展及路网发展状况有关。当交通量较小时,交通监控设施的需求较少,可以缓建。考虑到交通监控设施中相关的基础工程、管道敷设等在道路主体工程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后再实施会影响道路正常运行,同时,对已建工程开挖也会造成浪费。所以,当计划设置交通监控管理等设施时,相关的基础工程一般应同主体工程施工时一并预留或预埋。
9.3.2 城市道路(包括公共停车场及城市广场)根据不同的道路性质和规划要求,不同的沿线环境和交通特征进行的总体设计和交通组织设计方案是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的依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计应对此予以落实并保证交通安全和通畅。本文规定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计与道路总体设计和交通组织设计的关系,以确保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计符合总体设计和交通组织设计的要求,满足功能性和安全有序的要求。山区道路由于地形限制可能采用路线的极限指标,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4条规定,临近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路段应设置人行过街设施及交通安全设施,确保老人、学生、儿童等聚集区域的交通安全。
9.3.3 交通法规是交通参与者必须遵循的交通法律规定,一切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均应视为违法行为。交通标志应体现其与交通法规之间的关系并落实法规要求。
交通路权概念不仅应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更重要的是应用在事先的交通控制措施中,设置简明、正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指示交通路权、通行规则及路径等信息,消除或减少交通冲突,预防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计的基本要求。
9.3.4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了标志、安全设施的设置要求:(1)交通标志等的设置不能侵入道路建筑限界,防止人、车碰撞相关设施而发生交通事故;(2)交通安全设施自身的功能不应受影响,因此规定交通标志版面信息不得被桥墩、柱、树木等其他物体遮挡,如果有物体对交通标志遮挡,轻者会引起道路上车辆车速降低,交通秩序和交通流紊乱,重者会造成交通冲突,甚至交通事故;(3)道路沿线布置的交通防护设施(如防撞墙、声屏障等),也要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
9.3.5 交通标志和标线所载信息的可靠识别是交通有序和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标志和标线的信息内容要简明准确,便于道路使用者识认和理解。也应在不利环境条件下(包括夜晚、雨天以及环境的长期影响)能够清晰地识别。隧道内发生紧急情况时,由于人本身不具备照射反光识认指示标志的能力,有必要规定逃生和救险指示标志采用主动发光标志或照明式标志。隧道内应急、消防、避险指示标志,主要包括紧急电话、消防设备、人行横洞、行车横洞、紧急停车带、疏散等指示标志,这些标志应采用主动光标志或照明式标志。
9.3.6 交通标志结构可靠是保证交通标志信息发布功能的基本条件,因此提出交通标志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对交通标线材料提出此性能要求,是为了保证在实现交通标线功能作用的前提下,还应具备安全、耐久、环保和方便施工的性能。
9.3.7 如果路侧有足够安全净距,提供足够宽的无阻碍的路侧恢复区,驶出路外的车辆完全可以靠自己恢复正常行驶,不会酿成严重事故。当路侧没有足够安全净距时,失控车辆碰撞护栏所造成的损伤程度要小于越出路外的损伤程度,因此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资料表明:车辆冲撞路侧(右侧)和中央分隔带(或左边路侧)的事故比例大致相当;而且车辆一旦越过中央分隔带闯入对向车道,很容易发生和对向车辆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中央分隔带设置防撞护栏是非常必要的。桥梁及临水临空段相对于路基段而言,车辆越出桥外的事故往往要严重很多,因此,为了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桥梁及临水临空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9.3.8 由于快速路车辆快速行驶的性质以及道路隧道视线条件的限制,决定了快速路中央及路侧、快速路及道路隧道分流的端部都是交通安全防护设计考虑的重要部位。
9.3.9 人行安全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人行道与一侧地面因有高差而使行人是否存在跌落危险取决于多种因素,如高差值、人行道外侧地面的类型是硬质铺面还是土质地面、人行道边是直立坡面还是较缓的坡面等,使得行人跌落受损伤的结果很不相同。设计中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9.3.10 上跨的桥梁人行道外侧防落物设施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桥梁上的行人不经意间撒落硬物、桥上杂物被风吹到桥下、桥上车辆装载的物品撒落到桥下,造成快速行驶的车辆以较高的相对速度与硬物相撞,或散落的物品造成车辆非正常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和对公民人身和财产的伤害。防落物设施包括防落物网、玻璃或金属格栅防护板以及设置桥梁地袱等工程措施,应结合防护设施的重要性及城市景观要求设置。
9.3.11 对于距离道路行驶限界较近的桥梁墩柱、主梁、隧道洞口入口处两侧和顶部、交通标志支撑结构等限界结构,有被超越车行道行驶界限的车辆撞击的安全隐患,为保护行驶车辆、行人以及限界结构的安全,有必要设置限界结构防撞设施。
9.3.12 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资料表明:车辆冲撞路侧(右侧)和中央分隔带(或左边路侧)的事故比例大致相当;车速越快,事故损失一般也越大。防撞护栏作为重要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该进行正确、合理的设计,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起到积极的作用,实现防撞护栏的功能和目标。决定设置路侧护栏的关键因素是车辆越出路外的事故严重程度。防撞护栏等级的选择不仅应考虑车辆越出路外的危险程度,也应该考虑车辆碰撞护栏的碰撞能量大小。在车辆构成相类似的情况下,车速越高,碰撞能量一般也越大。由此,根据需设置护栏路段的设计速度和道路等级,以及越过护栏的危险程度,确定护栏防撞等级的选取办法。相对于路基段而言,车辆越出桥外的事故往往要严重很多,因此,为了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对于桥梁路段防撞护栏的设置要求要高于一般路基段。当车辆在邻近或跨越干线铁路、水库、油库、电站等特殊路段上发生碰撞护栏事故时,因车辆一旦越过护栏,有可能引发严重的二次事故,因此必须最大程度地保证上述路段的安全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防撞护栏进行特殊设计。
9.3.13 当道路等级高、车流量大、交通流复杂情况下采用无信号灯通行不能保证交通安全或显著影响交通效率时,采用信号灯控制是必要的。交通信号灯应能被所有的道路使用者,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清晰、准确地识别。对于行人信号灯,尤其要确保儿童、老人、残障人士能清晰、准确地识别和方便地使用。应防止车辆、行道树、交通标志等对信号灯的遮挡,必要时应在不同位置设置多组信号灯,确保交通秩序和安全。
9.3.14 为保证中、长、特长隧道、特大桥梁和城市快速路的运行效率和交通安全,规定了设置交通监控系统的要求。
9.3.15 规定了设置交通监控系统的交通设施种类和应配置的内容,及应达到的功能和性能要求。通常情况下,城市道路的等级规模是根据交通需求确定的,因此道路等级与交通量成正比,交通监控系统配置等级应与之相适应。同时道路交通监控系统建设应具备与相邻道路交通监控系统及城市其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的功能。鼓励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采用5G、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提升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 上一节:9.2 城市广场、路内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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