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基站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31-2020
3 移动通信基站规划
3.0.1 基站规划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通信业发展规划,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网络拓扑、性能要求等因素确定。
3.0.2 基站站址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5003的相关规定。
3.0.3 基站规划应合理利用现有政府、企业等社会资源,根据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址建设基站的需求,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3.0.4 基站站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有关电磁辐射环保和防护规定。
3.0.5 基站站址宜避免选在雷击区,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相应防雷措施。
3.0.6 基站选址宜避免设在大功率变电站附近直线距离200以内。
3.0.7 基站站址宜设置在电源、传输接入等配套条件良好的处所。
3.0.8 基站站址与周边设施安全间距应满足通信安全需要及有关规定要求。
3.0.9 建筑物设计应考虑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设置应作为建筑物方案设计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3.0.10 新建建筑物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与主体建筑物同步完成,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应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进入的要求。
3.0.11 建筑物红线内光缆管道应预留与红线外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衔接的光缆管道和线槽,确保红线外的光缆能够进入建筑物。
3.0.11 建筑物红线内光缆管道应预留与红线外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衔接的光缆管道和线槽,确保红线外的光缆能够进入建筑物。
3.0.12 建筑物或建筑群占地面积每50000㎡应预留至少一处移动通信基站天线室外支撑物位置,不足50000㎡的部分应按50000㎡要求计取。
3.0.13 无线室内覆盖系统信源设备机房宜与建筑物电信间合建,远端设备间宜与建筑物弱电井合设。
条文说明
3.0.3 移动通信基站站址可利用的现有政府、企业等社会资源包括公共建筑物、市政绿化区等公共资源,以及路灯杆、监控杆等社会杆塔资源。
3.0.10 新建建筑物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主体建筑物同步完成是指为保障建筑物用户对公共移动通信的需求,新建建筑物按照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公共移动通信基站。对于公共移动通信基站信号无法覆盖的高层民用建筑等,配套建设公共移动通信无线室内覆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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