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技术标准 CJJ/T282-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 基本规定

3.0.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工程专项规划,结合城市近、远期发展规划和应急、备用供水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源布局,统筹协调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和常用水源的关系。
3.0.2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为依据,应满足应急、备用水量和水质及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3.0.3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可统筹考虑,建设一处水源,兼顾应急和备用的功能。
3.0.4 应急水源应具有快速启动的功能。
3.0.5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在具备条件时可部分参与正常供水。
3.0.6 备用水源应采用与常用水源相同的保护标准和措施,应急水源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标准和措施。
条文说明
3.0.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构建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项规划为主要依据,包括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选择、设计规模的确定、与现有供水系统的结合、运行调度措施等,都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项规划确定。应统筹协调好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和常用水源的关系,明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调度策略。
3.0.2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规划建设应确保水质、水量满足水源风险期供水的要求,因此要依据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协调好区域或城市不同地区的水资源需求,达到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目的。
    当城市本身水资源贫乏,不具备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建设条件时,应考虑域外调水,考虑几个城市之间的相互应急、备用使用。当城市采用域外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或几个城市共用一个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时,应根据区域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综合规划进行综合考虑,以满足整个区域或流域内的城市用水需求平衡。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开采时,应确保不对水源造成破坏,保证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可持续利用。
3.0.3 建设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时,可统筹考虑,建设一处水源,兼顾应急和备用的功能。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多座城市可统筹建设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考虑区域共享。为避免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过度建设,不考虑多种水源风险同时发生的情况。
3.0.4 应急水源主要用于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等供水风险,此类风险的发生具有紧急性、突发性,难以预料。因此,供水风险一旦发生,应急水源必须能快速、及时投入使用,避免对生产、生活造成大的不利影响,故应急水源必须具有快速启动的功能,以实现应急情况下水源的快速切换运行。
3.0.5 应急水源主要用于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等供水风险。备用水源为应对极端干旱气候或周期性咸潮、季节性排涝等水源水量或水质问题导致的常用水源可取水量不足或无法取用而建设,咸潮一般发生在冬季或干旱的季节,排涝一般发生在夏季采用合流制排水的城市。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一般在常用水源不能满足供水需求时使用,但具备条件时也可部分参与正常供水,有利于确保应急水源、备用水源的正常运行。
3.0.6 本条提出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保护标准和措施的要求。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备用水源应采用与常用水源相同的保护标准和措施,应急水源因客观条件无法达到常用水源的保护标准和水质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护标准和要求,并应确定在启用应急水源时所采取的相应处置措施,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