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技术标准 CJJ/T282-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1 一般规定

4.1.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规划应遵循应急、备用与常用供水设施统筹协调、近远结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4.1.2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水源风险评估及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 应急、备用水量预测与供需平衡分析;
    3 水源工程布局;
    4 供水调度方案;
    5 水源保护和管理。
4.1.3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应根据水源水质和水量风险、可能的影响范围及人口、水资源条件、城市规模及经济社会条件等因素充分论证。
4.1.4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和范围一致。
4.1.5 应对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供水工况进行分析,确定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供水的调度方案。
条文说明
4.1.1 提出了城市供水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规划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4.1.2 说明了城市供水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规划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4.1.3 各城市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可能面临的水源风险的种类、发生的概率、影响的范围及人口、水资源条件以及城市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充分论证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文件)中要求建立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各大中城市要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制定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要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供水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根据2011年11月水利部发布的《全国抗旱规划》: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以658个建制市饮用水水源较为单一、没有备用水源且没有规划建设备用水源的城市为重点建设范围。建设和完善城市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源等多类型、多水源供水保障体系。
    根据2015年4月2日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二十四条规定: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2.3条规定:大中城市应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规划,应符合上述国家相关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
4.1.4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规划应按照远期规划、近远期结合的原则,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规划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和范围一致,近期规划年限宜采用5年~10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10年~20年。
4.1.5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供水工况与平时供水工况有所差别,特别是在应急供水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压缩供水的状况,此时为确保更大范围的居民用上水,应对泵站运行工况及阀门的开闭进行控制,可能采取降压供水或关闭部分工业用水阀门等措施,因此在规划过程中,应对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供水工况进行水力分析,优化调度方案,确保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规划合理、可行、易于操作。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