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电力设计标准 GB5007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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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电气设备硐室

4.4.1 井下主变电所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方式支护。当井下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站毗邻布置时,其间应设置带有栅栏防火两用门的隔墙;井下主变电所和主排水泵站均应设有单独通至巷道的通路,通路上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及防水密闭门,两道门的启闭不应互相妨碍,且不得妨碍交通;当无被水淹没可能时,应只设置栅栏防火两用门。
    主变电所硐室的地面,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底板高出0.5m。
4.4.2 主变电所内配电设备应预留备用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配电设备的备用位置不应少于安装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2台;
    2 低压配电设备的备用回路数,宜按馈出线回路数的20%计算;
    3 配电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可不预留备用位置;当所内装设1台配电变压器时,宜预留1台备用位置。
4.4.3 采区变电所的出口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采区变电所和其他电气设备硐室的地面应高出其出口处巷道底板0.2m。
4.4.4 设有电机和变电设备的井下电气设备硐室,距硐室出口防火门5m内的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不得有滴水,电缆沟应有防积水措施。
4.4.5 移动变电站和成套配电设备必须安放在支护良好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同时应采取防滴水和机械损伤的措施。电气设备与机车车辆或输送机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7m。当移动电气设备设置在岔线上时,应设防止机车车辆驶入电气设备安放区段的挡车设施,工作面配电点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4.6 井下电气设备硐室的长度大于6m时,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4.4.7 主变电所和需要值班的电气设备硐室应留有人员值班和存放消防器材的位置,不需值班的电气设备硐室应留有存放消防器材的空间。
4.4.8 装设电机和变、配电设备的硐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有人值班硐室的室内温度不应超过30℃,无人值班硐室的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4℃。
4.4.9 巷道中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宜置于支护良好的壁龛内。
条文说明
4.4.1 栅栏防火两用门系采用防火材料制作,有可以向外开启的栅栏门,栅栏门上另附有可以遮盖栅栏部分的防火门。正常时开启防火的遮盖门,可以通风,可防止闲人进入;事故时,关闭防火遮盖部分,则可以隔绝内外,达到一定程度的防火目的。防火用的遮盖门应装在栅栏门向外的一侧。
    硐室高出巷道是为了防止巷道积水流入硐室内,发生水患时,可以利用巷道部分容积作为缓冲,以争取时间对硐室采取密封等措施。
    井底车场由于运输及排水要求,巷道都有一定的坡度,泛指井底车场,意义不够明确。更由于机电硐室在井底车场的位置各井也不一致,即使采用平均高程的概念,归算到硐室处的高差亦不一定合适。这个高差除了前述作用外,还要考虑硐室搬运设备进出的方便。故现在规定以硐室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底板的高程为准。对一些涌水量大的矿井,排水设备很多,排水硐室加上变电所硐室,可以长达几十米,甚至百米。出口若在三个以上,此时可以按中间出口为准,以确定硐室室内高程。
4.4.2 随着生产的发展,井下主变电所要考虑有扩充的余地。投产后扩大硐室,不但工程量大,而且要影响生产,施工不便,故宜预留有足够的备用位置。本标准中只提出了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果矿井属于分期建设,对可以预见的发展,应根据实际需要,预留必要的位置。
4.4.3 采区变电所一般设在绕道内,出口处通常没有运输轨道,故以底板为准。
4.4.4 工作面的低压配电点,一般设在靠近工作面的巷道内或巷道旁的壁龛内。为减免电气设备发生事故引起燃烧蔓延,配电点附近的支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如设备安置处所靠近的巷道壁是可燃性的矿层,还应隔以不燃性材料制成的背板,如水泥板等。
4.4.6 单口硐室无法进行对流通风,只能依靠扩散方式通风,而这种通风方式能力有限,因而将单口硐室长度限制为6m。
4.4.9 本条规定的固定装设的电力设备指照明变压器、开关、信号用设备等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目的是这类设备不应突出巷道表面,占用巷道的有效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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