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技术标准 CJJ/T28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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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应与现有供水系统合理衔接,灵活调控。
5.1.2 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常用水源工程防洪标准。
5.1.3 抗震设防标准应与常用水源工程抗震设防标准一致。
5.1.4 供电等级可按二级负荷考虑。
5.1.5 建(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宜为50年。
5.1.6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设计应积极采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条文说明
5.1.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设计应考虑与现有供水系统结合,在尽量节约工程费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同时,确保风险期顺利投入使用。一方面,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使用是可以灵活调控的,既可以平时与常用水源结合使用,也可以只在风险期使用。另一方面,城市可能只在某一个区域发生供水风险,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应能够满足向不同区域供水的需要。
5.1.2 提出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防洪设计标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常用水源工程防洪标准,防洪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及《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的有关规定。
5.1.3 提出了应急水源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①特殊设防类,简称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②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工程,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③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④适度设防类,简称丁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属于城市供水工程的一部分,需要与现有供水设施,包括现有水厂、配水管网等,配套使用,因此,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应与常用水源工程抗震设防烈度一致。
5.1.4 提出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供电等级要求。
5.1.5 提出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
SL654规定了供水工程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考虑到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只有在出现突发性水源污染、咸潮、排涝等水源供水风险时才启用,使用频率不高,其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为50年。专用设备的合理使用年限由于涉及的设备品种不同,其更新周期也不相同,同时设计中所选用的材质也影响使用年限,故难以作出统一规定。
5.1.6 《城市供水行业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提出了先进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提出先进性的技术目标,既要包括生产技术的先进性,也要包括管理技术的先进性,不仅包括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的先进性,还应包括管理与软科学技术的先进性。此外,对于工程建设而言,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是规划、设计和管理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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