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B/T51368-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2 设计参数

7.2.1 建筑附加光伏发电系统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S——荷载按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γ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小于或等于25年时可取0.9;
    R——构件抗力设计值。
    2 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SE——地震作用和其他荷载按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YRE——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取1.0。
7.2.2 当建筑光伏系统结构作为一个刚体,需验算整体稳定性时,应按下列公式中最不利组合进行验算:
    式中:
    SG1K——起有利作用的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SG2K——起不利作用的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SQiK——第i个可变荷载效应的标准值,其中SQ1K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γLi——第i个可变荷载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其中γL1为主导可变荷载Qi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
    ψci——第i个可变荷载Qi的组合值系数;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7.2.3 玻璃的强度设计值及其他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有关规定。
7.2.4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及其他物理力学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的规定采用。
7.2.5 铝合金材料的强度设计值及其他物理力学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50429的规定采用。
7.2.6 配重式支架结构附加屋面光伏系统的支撑系统应计算其整体抗滑移、抗倾覆能力。在9度以上地震地区不宜设置配重式支架结构附加屋面光伏系统。

条文说明
7.2.1 附加式屋顶光伏系统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其结构安全等级属于第三级,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相应可取为0.9。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