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电力设计标准 GB5007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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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直流牵引网

6.3.1 直流牵引网的线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线路的接触线,宜采用铜电车线、钢铝电车线或铝合金电车线;
    2 移动式线路的接触线,应采用铜电车线;
    3 地面架空敷设的加强线、馈电线、回流线和辅助回流线,宜采用铝绞线或钢芯铝绞线。
6.3.2 牵引网导线使用电流密度值的选择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 牵引网导线使用电流密度值(A/mm)
表6.3.2 牵引网导线使用电流密度值(A/mm)
6.3.3 标准轨距铁路牵引网导线应根据外部条件和计算电流做温升校验。持续20min的最高温度,铜电车线不应大于100℃,钢铝电车线、铝合金电车线、钢芯铝绞线和铝绞线不应大于80℃。
6.3.4 标准轨距接触网的悬挂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情况宜选用季节调整的简单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小于或等于20km/h的线路;
        2)行车速度大于20km/h,但行车次数较少的线路;
        3)车库线路。
    2 下列情况宜选用带补偿的简单悬挂或季节调整链形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20km/h~30km/h的线路;
        2)半固定式线路。
    3 下列情况宜选用带补偿链形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大于30km/h的线路;
        2)固定式线路。
6.3.5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移动式线路宜采用刚性简单悬挂。
6.3.6 窄轨铁路接触网的悬挂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情况宜采用单线刚性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小于10km/h的线路;
        2)行车速度为10km/h~20km/h且行车次数较少的线路;
        3)车库线路;
        4)移动式线路。
    2 下列情况宜采用单线弹性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为10km/h~20km/h的线路;
        2)行车速度大于20km/h,但行车次数较少的线路;
        3)井下主要线路。
    3 下列情况宜采用季节调整链形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大于20km/h的较长直线段;
        2)行车速度为10km/h~20km/h,但年温差为60℃及以上和行车次数较多的较长直线段。
6.3.7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线最大弛度时距轨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组站和有作业的站场内宜为6.0m。
    2 正弓受电的固定式及半固定式线路,当列车装载高度不超过4.8m时,宜为5.5m;当列车装载高度超过4.8m,但不超过5.3m时,宜为5.7m。
    3 旁弓受电的移动式线路宜为4.3m。
    4 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6.4m。
6.3.8 窄轨铁路接触线最大弛度时距轨面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不行人的巷道不应低于1.9m,行人巷道不应低于2.0m;井底车场内从井底至乘车场一段不应低于2.2m;采用直流750V电压时,各限制高度宜增加0.1m~0.2m。
    2 选用平硐露天型电机车,硐内不应低于2.0m,硐外不应低于3.0m。
    3 选用露天型电机车的地面线路,宜采用4.2m。
    4 接触线与公路交叉处的高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必要时可以断开接触线。
6.3.9 桥梁、隧道等人工构筑物处的接触线最低高度可适当降低。但标准轨距铁路不得低于受电弓最低工作高度;窄轨铁路在桥梁下不得低于2.4m,隧道内不得低于1.9m。
6.3.10 直线区段的接触线应按“之”字形架设。标准轨距铁路“之”字形架设最大偏移值宜采用250mm~300mm,窄轨铁路“之”字形架设最大偏移值宜采用100mm~150mm。曲线区段的拉出值,应根据曲线半径及跨距等计算确定。
6.3.11 标准轨距铁路供电线路的供电范围应根据运输作业系统、线路负荷和线路长度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3.12 接触网应装设分区绝缘器或锚段关节,并应用分区开关联络。
6.3.13 接触网应在下列区域单独分段:
    1 装卸作业的线路;
    2 检查机车的线路;
    3 机车库的线路;
    4 专用线路;
    5 采矿场及排废场的每一段移动式线路;
    6 运送人员的站台线路;
    7 区间与站场之间的线路;
    8 平硐口内、外的线路;
    9 其他需要分段的线路。
6.3.14 装卸作业线路、检查机车的线路以及其他需要安全作业的线路,接触网的分段应采用带接地刀闸的分区开关。
6.3.15 机车由正弓过渡到旁弓的接触线,应设转换段。标准轨距铁路转换段的长度宜采用60m,且不应小于45m;窄轨铁路转换段的长度宜采用30m,且不应小于20m。
6.3.16 接触网的锚段长度应根据计算确定。标准轨距铁路直线区段接触网的锚段长度不宜大于表6.3.16-1规定的数值;窄轨铁路直线区段接触网的锚段长度不宜大于表6.3.16-2规定的数值。
表6.3.16-1 标准轨距铁路直线区段接触网锚段长度
表6.3.16-1 标准轨距铁路直线区段接触网锚段长度
    注:在长隧道内采用双边带补偿链形悬挂时,锚段长度可适当增加。
表6.3.16-2 窄轨铁路直线区段接触网锚段长度
表6.3.16-2 窄轨铁路直线区段接触网锚段长度
6.3.17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表6.3.17规定的数值。窄轨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机车及车辆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7m。
表6.3.17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m)
表6.3.17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m)
6.3.18 软横跨时电杆外缘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本标准表6.3.17中规定的数值。
6.3.19 牵引网及受电弓带电部分,与桥梁、平硐、巷道、管道等接地部分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0.2m。
6.3.20 接触网的金属杆及钢筋混凝土杆上所有金属构件,应通过接地线接在回流轨上;自动闭塞的区段,接地线宜通过火花间隙接在钢轨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以内的其他金属设施均应单独设接地装置。
6.3.21 作为回流导体的钢轨,其轨端与回流轨之间应进行电气连接。每个轨端的连接电阻值,不应大于同型钢轨每公里电阻值的0.3%。回流轨之间宜每隔200m连接一次,线间宜每隔400m连接一次。
6.3.22 严禁利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轨道作回流导体。不应用作回流的钢轨和用作回流钢轨的连接处,必须装设两处可靠的轨道绝缘。第一绝缘点应设在分界处;第二绝缘点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外,且与第一绝缘点的距离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
6.3.23 采用电引爆的矿山,通向爆破区的轨道,在爆破期间严禁作为回流导体,并应采取在爆破期间内能断开轨道电流的安全措施。

6.3.24 地面牵引网应在下列地点装设防雷装置:
    1 馈电线与接触线连接处;
    2 机车库进口处;
    3 矿井平硐硐口;
    4 线路上每个独立区段内。
6.3.25 防雷装置宜采用角型放电间隔,接地线可接牵引网的回流钢轨。
条文说明
6.3.2 表中列出的“使用电流密度”是根据多年来国内实际经验数据和一些国外资料得来的。“使用电流密度”不同于电力系统的“经济电流密度”也不是“安全电流密度”,但较接近“安全电流密度”。粗略地可认为是直流安全电流密度的80%左右。
6.3.3 窄轨铁路牵引电流不大,运行时间短,选择导线时要考虑磨损。经过几种情况验算,导线都不会超过规定的最高温度值,故不做发热校检。
6.3.7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线最大弛度时距轨面最小高度(Hmin)按下式计算:
准轨距铁路接触线最大弛度时距轨面最小高度(Hmin)
    式中:HX——列车装载最大高度(mm);
               A——带电部分与装载物体间的空气间隙(mm),对1.5kV直流取A=200mm;

               σ——列车向上振动量(mm),标准轨距铁路限界规定σ=50mm。
    确定高度值时,尚应考虑接触线应处在受电弓工作高度范围之内。
6.3.8 窄轨接触线的高度,主要依据电机车受电弓的工作高度确定。用于井下250V和550V电机车的受电弓工作高度为1800mm~2200mm。当井下采用直流750V电压时,接触线最大弛度时距轨面最小高度满足在受电弓工作高度范围内的同时,可在第1款中规定的高度再增加0.1m~0.2m。
6.3.16 如遇较长隧道,因受空间限制下锚困难时,也可加长锚段。
6.3.20 牵引网的金属杆和钢筋混凝土电杆,以及与其直接连接而没有绝缘隔开的正常不带电的金属构件,应与钢轨可靠地进行连接,目的是在发生接地故障时,便于产生足够的故障电流,动作于保护线路的快速开关,而迅速的切除故障。
    对自动闭塞的区段,采用双轨轨道电路时,如接地线连接于钢轨上,将可能造成两条钢轨的对地电阻不平衡,产生电流差值,使信号机误动作,危及行车安全,故规定此区段的接地线宜通过火花间隙接至钢轨上。
    其他金属设施及构件,应单独接地,主要着眼于减免杂散电流的危害。
6.3.22 严禁利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轨道作回流导体,是为了防止因产生电火花等引起爆炸。回流电流绝对不准流入不准用作回流的钢轨,故需设两个绝缘点。因列车导电,所以两绝缘点的距离一定要大于一列车长度,否则有被列车将两绝缘点跨接而形成短路的危险。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3.23 采用电引爆的矿山,通向爆破区的轨道,在爆破期间严禁作为回流导体,并应采取在爆破期间内能断开轨道电流的措施,是为避免作为回流导体的轨道可能产生的杂散电流误触发电引爆装置,造成人员伤亡。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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