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B/T51368-2019
8.7 自用电系统
8.7.1 建筑光伏系统自用电系统的电压宜采用380V,自用电系统应采用动力与照明网络共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8.7.2 自用电工作电源引接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光伏发电系统设有接入母线时,宜从接入母线上引接供给自用负荷;
2 可由建筑配电系统引接电源供给光伏发电系统自用负荷;
3 逆变器及升压变压器的用电可由各发电单元逆变器交流出线侧引接。
8.7.3 并网建筑光伏系统应采用与建筑配电系统相同的供电电源方式。操作电源采用直流供电时,蓄电池组电压可采用220V或110V。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8.6 变压器及配电装置
- 下一节:8.8 无功补偿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