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 GB/T51429-202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0.1 一般规定

10.1.1 项目竣工验收应由农业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可邀请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应商等单位参加。
10.1.2 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应按本标准规定完成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并做好项目实施收尾和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10.1.3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通过查验项目实物和档案,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变更情况、建设质量、管理情况、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竣工决算和资产形成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全面验收、总结、评价。
条文说明
10.1.1 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权限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验收工作由项目审批、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和项目初步验收一样,验收工作从以工程质量、安全、功能为核心的单项工程验收、中间验收转向建设质量、安全、功能、管理、资金、效果、目标等全方位、多领域的验收工作,只是验收主体不同而已。有权部门在接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对项目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做出判断,具备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总体验收、总结、评价。这一阶段,项目建设单位是主要被验收对象单位,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应商等作为主要参加单位配合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10.1.2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完成了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并根据初步验收工作组的验收意见对项目初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完成了实施收尾和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的前提。项目建设单位认为项目具备了竣工验收条件,应及时向有权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10.1.3 本条是对项目竣工验收的定位。项目竣工验收不同于以质量验收为核心内容的中间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也不同于以建设单位为主体的项目初步验收,而是以有权部门为主体,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变更情况、建设质量、管理情况、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竣工决算和资产形成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全面验收、总结、评价。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