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97-20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满足经济社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促进和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高等职业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为高等职业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高等职业学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和初步设计的依据,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改建和扩建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参照执行。
第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校舍建设必须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师生安全;应执行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规定,建设绿色校园、智能化校园。
第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乡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学校部分设施在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的前提下,宜向社会开放。
第六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高等职业学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和初步设计的依据,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改建和扩建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参照执行。
第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校舍建设必须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师生安全;应执行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规定,建设绿色校园、智能化校园。
第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乡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学校部分设施在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的前提下,宜向社会开放。
第六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第一条 本条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各级政府都应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把高等职业教育纳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经济社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到2020年,使高等职业教育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为此,应为高等职业教育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校企合作的育人环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和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特色特点的建设标准,使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
第三条 本条是规定本建设标准的使用范围。改扩建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应结合各自情况,因地制宜地参照执行。
第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各类校舍用房建设,必须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校舍及师生的安全。
第五条 高等职业教育是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地方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时,应同时制定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及布局规划,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学校各类设施在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下,宜对社会开放,资源共享,引领区域、社区文化教育发展、科技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本条是规定本建设标准的使用范围。改扩建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应结合各自情况,因地制宜地参照执行。
第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各类校舍用房建设,必须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校舍及师生的安全。
第五条 高等职业教育是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地方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时,应同时制定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及布局规划,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学校各类设施在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下,宜对社会开放,资源共享,引领区域、社区文化教育发展、科技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前言
- 下一节: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