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97-2019
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高等职业学校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计算参数。
一、必须配置的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一),采用学校办学规模为计算参数;
二、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补助的教学实训用房、图书馆、学生宿舍三项校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二),分别采用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人数为计算参数;
三、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三),分别采用留学生和外籍教师人数为计算参数;
四、培训工作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四),采用培训部工作人员编制数为计算参数。
第二十二条 本建设标准中的高等职业学校的类别按表2确定。
注:1 综合类高等职业学校分为以文科类专业为主的综合一类学校和以工科类专业为主的综合二类学校;
2 工科类专业包括工业、农林、医药类专业;文科类专业包括财经、政法、管理、外语类专业。
第二十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九项必配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注:学校办学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规模值时,其指标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指标值;学校办学规模介于表中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以下各项指标同)。
第二十四条 教学实训用房,包括教室、专业教学实训实验实习用房及场所、系及教师教研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一、教室,包括普通中小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辅导教室、艺术教室等。
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二、专业教学实训实验实习用房及场所(以下简称专业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专业课教室(含制图教室)、理实一体化教室、实验室、仿真实训室和实训车间及场所等。
体育类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篮(排)球房、田径房、体操房、游泳馆、羽毛球房、乒乓球房、举重房、武术房、健身房及器械库、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艺术类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专业课教室(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陈列展览等用房。
专业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三、系及教师教研办公用房,包括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检索厅、出纳厅、报告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装订等)、技术设备用房(图书消毒室、复印室)、办公及附属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信息网络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室内体育用房,普通、艺术类高等职业学校室内体育用房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健身房、乒乓球(羽毛球)房、体质测试用房及器械库、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校级办公用房,包括校级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校史室、档案室、文印室、广播室、接待室、财务管理用房等。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0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大学生活动用房,包括社团活动用房(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帮困助学用房、心理咨询室、就业指导用房、文娱活动室(排练房、乐器室、棋牌室)、文艺选修课教室、大型报告厅及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1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公寓),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辅导员及管理人员用房等。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2的规定。
第三十条 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及管理人员用房等。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3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办公室等。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4的规定。
注:清真食堂的生均建筑面积指标按就餐人数,在上表基础上增加0.5㎡/生。
第三十二条 后勤及附属用房,包括医务所(室)、公共浴室、食堂工人集体宿舍、汽车库(公车)、学生服务用房(小型超市、洗衣房等)、综合修理用房、总务仓库、水泵房、变配电房、锅炉房、保安消防、保洁绿化用房、传达室、室外厕所等。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5的规定。
一、必须配置的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一),采用学校办学规模为计算参数;
二、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补助的教学实训用房、图书馆、学生宿舍三项校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二),分别采用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人数为计算参数;
三、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三),分别采用留学生和外籍教师人数为计算参数;
四、培训工作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四),采用培训部工作人员编制数为计算参数。
第二十二条 本建设标准中的高等职业学校的类别按表2确定。
表2 各类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结构设定比例表
2 工科类专业包括工业、农林、医药类专业;文科类专业包括财经、政法、管理、外语类专业。
第二十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九项必配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高等职业学校九项必配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
第二十四条 教学实训用房,包括教室、专业教学实训实验实习用房及场所、系及教师教研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教学实训用房建筑面积生均指标
续表4
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教室建筑面积指标(m²/生)
体育类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篮(排)球房、田径房、体操房、游泳馆、羽毛球房、乒乓球房、举重房、武术房、健身房及器械库、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艺术类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专业课教室(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陈列展览等用房。
专业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专业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建筑面积指标(m²/生)
表7 系及教师教研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²/生)
表8 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m²/生)
表9 普通、艺术类高等职业学校室内体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²/生)
表10 校级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²/生)
续表10
表11 大学生活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²/生)
表12 学生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指标(m²/生)
表13 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指标(m²/生)
表14 食堂建筑面积指标(m²/生)
第三十二条 后勤及附属用房,包括医务所(室)、公共浴室、食堂工人集体宿舍、汽车库(公车)、学生服务用房(小型超市、洗衣房等)、综合修理用房、总务仓库、水泵房、变配电房、锅炉房、保安消防、保洁绿化用房、传达室、室外厕所等。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5的规定。
表15 后勤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²/生)
条文说明
第二十二条 为设定专业结构比例,根据各类专业教学实训使用校舍面积的情况,将相关专业教学实训使用校舍面积相差不大的专业适当归并。将工业、农林、医药类专业归并为工科类专业;将财经、政法、管理、外语类专业归并为文科类专业。
师范类学校,在设置数理化、文史类专业外,一般都设有体育、音乐、美术方面的专业,这类专业的专业教学实训用房的生均面积都比较大,一般与理化生使用的实验室面积相当,甚至还要大一些。所以,师范类学校的专业结构比例与综合二类学校相当,故归为同一类内。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学校必须配置的九项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新建学校参照表3高等职业学校九项必配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教学实训用房包括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
师范类学校,在设置数理化、文史类专业外,一般都设有体育、音乐、美术方面的专业,这类专业的专业教学实训用房的生均面积都比较大,一般与理化生使用的实验室面积相当,甚至还要大一些。所以,师范类学校的专业结构比例与综合二类学校相当,故归为同一类内。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学校必须配置的九项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新建学校参照表3高等职业学校九项必配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教学实训用房包括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
一、本款规定了教室包括的内容(K值按0.60计),教室供基础文化知识课教学使用。
教室建筑面积指标计算依据是:教室专业指标及各类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结构比例计算。
二、本款规定了专业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
专业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建筑面积指标计算依据:
1.根据专业教学学时数(含实训、实验)、每周各类教学实训实验用房及场所需安排的学时数及可安排的学生人数(座位数),一般专业以5000生规模,体育、艺术专业以2000生规模为基数,计算所需专业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建筑面积指标。根据专业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生均指标随专业规模增加而递减的规律,计算其他专业规模的面积指标。
2.专业理论教学与实训教学一体化是高等职业教育最主要的特征。按照不同专业教学需要和各专业理论教学与实训教学比例不同,理论教学与实训教学用房可分可合。各专业主要专业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单位使用面积,依据调研和资料分析设定见附表1。
附表1 各专业主要专业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单位使用面积
三、本款规定了系及教师教研办公用房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
根据教育部对学校各种办学规模教师编制数及各类教师教研办公用房情况的调研分析进行计算,换算成生均指标。系及教师教研办公用房由系基本办公用房和各类不同职称教师的办公用房组成。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图书馆用房包括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70计)。计算依据是:
1.阅览室。
(1)阅览室分为普通阅览室(中外文、报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上网、音像资料阅览室)等。阅览室总设座率见附表2。
根据教育部对学校各种办学规模教师编制数及各类教师教研办公用房情况的调研分析进行计算,换算成生均指标。系及教师教研办公用房由系基本办公用房和各类不同职称教师的办公用房组成。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图书馆用房包括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70计)。计算依据是:
1.阅览室。
(1)阅览室分为普通阅览室(中外文、报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上网、音像资料阅览室)等。阅览室总设座率见附表2。
附表2 图书馆阅览室设座率(%)
注:其中电子阅览室的设座率:办学规模1000生~2000生为5%;办学规模3000生~5000生为4%;办学规模3000生~5000生以上为3%。
(2)根据图书馆藏、借、阅于一体的使用要求,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各种阅览座位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含报刊阅览室)每座2.0㎡,电子阅览室(含音像)每座3.0㎡。
2.书库。
(1)图书馆书库面积按附表3规定的图书册数计算。
(2)根据图书馆藏、借、阅于一体的使用要求,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各种阅览座位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含报刊阅览室)每座2.0㎡,电子阅览室(含音像)每座3.0㎡。
2.书库。
(1)图书馆书库面积按附表3规定的图书册数计算。
附表3 图书馆藏书量(册/生)
(2)每平方米藏书量根据藏书方式确定,开架按220册~260册、闭架按320册~350册计算,开闭架比例可按8∶2或7∶3。
3.检索、出纳、报告厅、办公、业务、技术用房、信息网络用房。
(1)设小型学术报告厅、电脑检索、出纳厅(包括存包处等),使用面积按办学规模不同配置400㎡~600㎡。小型学术报告厅座位100座~200座。
(2)办公及业务用房面积为阅览室和书库总面积的10%。
(3)技术及设备用房面积为阅览室和书库总面积的5%。
(4)信息网络用房的使用面积按办学规模不同配置200㎡~700㎡。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普通、艺术类高等职业学校室内体育用房包括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办学规模1000生~3000生的院校K=0.8,5000生~10000生的院校K=0.7)。根据调研,办学规模5000人的院校设2000座位(固定及活动)的体育馆一座,8000生~10000生的院校设3000座位(固定及活动)的体育馆一座,以便学校集会和开展大型文娱活动。室内体育用房建筑面积计算见附表4。
3.检索、出纳、报告厅、办公、业务、技术用房、信息网络用房。
(1)设小型学术报告厅、电脑检索、出纳厅(包括存包处等),使用面积按办学规模不同配置400㎡~600㎡。小型学术报告厅座位100座~200座。
(2)办公及业务用房面积为阅览室和书库总面积的10%。
(3)技术及设备用房面积为阅览室和书库总面积的5%。
(4)信息网络用房的使用面积按办学规模不同配置200㎡~700㎡。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普通、艺术类高等职业学校室内体育用房包括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办学规模1000生~3000生的院校K=0.8,5000生~10000生的院校K=0.7)。根据调研,办学规模5000人的院校设2000座位(固定及活动)的体育馆一座,8000生~10000生的院校设3000座位(固定及活动)的体育馆一座,以便学校集会和开展大型文娱活动。室内体育用房建筑面积计算见附表4。
附表4 普通、艺术类高等职业学校室内体育用房建筑面积(m²)
续附表4
注:在室内体育用房总建筑面积内,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可对各类用房建筑面积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校级办公用房包括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校级办公用房还包括民主党派办公室等。
根据教育部对学校各种办学规模校级机关机构设置、行政人员编制及各类干部办公用房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69进行计算,换算成生均指标。
第二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大学生活动用房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大学生活动用房的主要功能是对大学生发展素质教育和培养,锻炼社会活动能力使其得到全面发展。其中大型报告厅:办学规模5000生的学校设800座;办学规模8000生~10000生的学校设1000座。以上设施由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安排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学生宿舍(公寓)的内容和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学生宿舍(公寓)按国家发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和教育部《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2001〕12号)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三十条 本条规定了单身教师宿舍(公寓)的内容和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单身教师宿舍(公寓)配置的比例:5000生及以下规模学校按教职工编制数的15%;5000生以上10000生以下规模学校,按教职工编制数的13%;10000生及以上规模学校按教职工编制数的12%,每人建筑面积24㎡。
第三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食堂(学生食堂与教工食堂合并使用)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8计)。餐厅和厨房及其附属用房面积指标计算依据是:
1.餐厅。
(1)学生一次性用餐人数按学生总人数的40%~50%计算。
(2)教职员工一次性用餐人数按教职员工总人数的35%计算。
(3)大餐厅每个座位的使用面积为0.94㎡。
2.厨房及附属用房。
厨房及附属用房面积按餐厅面积的1.04倍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后勤及附属用房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
由于高等职业学校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当地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条件各不相同,每所学校需要的后勤用房也不相同。后勤用房的设置,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后勤及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内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校级办公用房包括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校级办公用房还包括民主党派办公室等。
根据教育部对学校各种办学规模校级机关机构设置、行政人员编制及各类干部办公用房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69进行计算,换算成生均指标。
第二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大学生活动用房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大学生活动用房的主要功能是对大学生发展素质教育和培养,锻炼社会活动能力使其得到全面发展。其中大型报告厅:办学规模5000生的学校设800座;办学规模8000生~10000生的学校设1000座。以上设施由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安排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学生宿舍(公寓)的内容和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学生宿舍(公寓)按国家发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和教育部《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2001〕12号)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三十条 本条规定了单身教师宿舍(公寓)的内容和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单身教师宿舍(公寓)配置的比例:5000生及以下规模学校按教职工编制数的15%;5000生以上10000生以下规模学校,按教职工编制数的13%;10000生及以上规模学校按教职工编制数的12%,每人建筑面积24㎡。
第三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食堂(学生食堂与教工食堂合并使用)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8计)。餐厅和厨房及其附属用房面积指标计算依据是:
1.餐厅。
(1)学生一次性用餐人数按学生总人数的40%~50%计算。
(2)教职员工一次性用餐人数按教职员工总人数的35%计算。
(3)大餐厅每个座位的使用面积为0.94㎡。
2.厨房及附属用房。
厨房及附属用房面积按餐厅面积的1.04倍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后勤及附属用房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60计)。
由于高等职业学校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当地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条件各不相同,每所学校需要的后勤用房也不相同。后勤用房的设置,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后勤及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内进行调整。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第三章 选址与校园规划
- 下一节: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