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规划标准 GB/T51346-2019
4.4 城区绿地指标
4.4.1 规划城区绿地统计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4.4.2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的规定。
4.4.3 规划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的规定。设区城市的各区规划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宜小于7.0m2/人。
4.4.4 规划城区绿地率指标不应小于35%,设区城市各区的规划绿地率均不应小于28%。
4.4.5 每万人规划拥有综合公园指数不应小于0.06,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A.0.4条的规定。
4.4.6 公园绿地分级规划控制指标应与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相匹配,并应符合表4.4.6的规定。
表4.4.6公园绿地分级规划控制指标(m2/人)
4.4.7公园绿地分级设置应符合表4.4.7的规定。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公园应按服务半径分级设置,均衡布局,不宜合并或替代建设。
表4.4.7公园绿地分级设置要求
注:1 在旧城区,允许0.2hm2~0.4hm2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计算服务半径覆盖率;历史文化街区可下调至0.1hm2。
2 表中数据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4.8 小城市、中等城市人均专类公园面积不应小于1.0m2/人;大城市及以上规模的城市人均专类公园面积不宜小于1.5m2/人。
4.4.9 直辖市、省会城市应设置综合植物园;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植物园;其他城市可设置植物园或专类植物园。并应根据气候、地理和植物资源条件确定各类植物园的主题和特色。
4.4.10 直辖市、省会城市应设置大、中型动物园;其他城市宜单独设置专类动物园或在综合公园中设置动物观赏区;有条件的城市可设置野生动物园。
4.4.11 大城市及以上规模的城市应设置儿童公园;I型大城市及规模以上的城市宜分区设置儿童公园;中、小城市宜设置儿童公园。
条文说明
4.4.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第4.3.4条规定:“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
4.4.3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第4.3.4条规定:“规划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建城[2016]235号)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提出人均建设用地小于105.0m2/人的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8.0m2/人,人均建设用地达到105.0m2/人的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9.0m2/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提出人均建设用地小于105.0m2/人的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10.0m2/人,人均建设用地达到105.0m2/人的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12.0m2/人;《国家园林县城标准》提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9.0m2/人;《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5~2020年)》(建城[2016]284号)提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6m2/人。
为加强公园绿地的均衡布局,规定设区城市的各区规划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不应小于7m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规定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应为5m2/人,并为否决项,是针对现阶段城市建设水平的底线要求,编制规划时则应针对未来发展目标,进一步提高规划标准以改善旧城区人居环境。
为加强公园绿地的均衡布局,规定设区城市的各区规划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不应小于7m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规定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应为5m2/人,并为否决项,是针对现阶段城市建设水平的底线要求,编制规划时则应针对未来发展目标,进一步提高规划标准以改善旧城区人居环境。
4.4.4 绿地率是反映绿地建设的重要指标,《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规定:“我国城市绿地率2010年不低于30%”,2001年《国务院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提出2010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建城[2016]235号)中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建成区绿地率标准为≥31%,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标准为≥25%,这二者是针对现阶段城市建设水平的底线要求,编制规划则应进一步提高标准以改善旧城区人居环境。
4.4.5 本条指标源自《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建城[2016]235号)中《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4.4.6 为有效指导城市建设,确保人均公园绿地指标能够落实,本标准对人均公园绿地指标进行了分级规划控制,参与分级规划控制的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由于专类公园面向城市和区域服务,不需要按照服务半径进行均衡配置,因此可不参与分级规划控制。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是承担城市休闲功能最多的公园绿地,在人均公园绿地指标中占主要部分。本标准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对接,将社区公园和游园指标与居住区公园指标衔接。
4.4.7 本条是对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的设置规模、服务半径、人均指标等分级设置的具体规定。本条通过对服务人口规模和公园规模的双向控制,以保证公园绿地布局的均衡和服务半径的合理。
通过对全国各地城市492个综合公园进行规模比较,面积跨度从几公顷到几百公顷,差异很大。其中,大于100hm2的占10%,(50~100)hm2的占11%,(20~50)hm2的占26%,(10~20)hm2的占24%,(5~10)hm2的占18%,(3~5)hm2的占11%。综合考虑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需要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改善、适宜的出行距离等方面的因素,将综合公园规模划分为≥50hm2、(20~50)hm2、(10~20)hm2。
社区公园和游园是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公园绿地,为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规定:“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公园的最小规模为5hm2,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公园的最小规模为1hm2,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公园的最小规模为0.4hm2”。本标准将社区公园和游园层级划分与居住区公园的层级划分衔接,并与《国家园林城市评价标准》衔接,规定社区公园规模划分为(5~10)hm2、(1~5)hm2,游园规模划分为(0.4~1)hm2,(0.2~0.4)hm2;对应的服务半径分别为(800~1000)m(步行15分钟)、500m(步行10分钟)、300m(步行5分钟)。上述服务半径是根据居住区大致的用地规模、居住区配套设施的服务半径来确定的。层级上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多了(0.2~0.4)hm2这个层级,主要是考虑在I旧城区,确有(0.2~0.4)hm2的独立地块公园绿地以满足旧城区公园绿地不足、服务半径不均的现实情况,为鼓励小微绿地的发展,响应城市双修工作的精神,在旧城区允许(0.20.4)hm2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计算服务半径覆盖率。《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建城[2016]235号)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的指标解释中,对服务覆盖半径要求最低的历史文化街区考核服务半径是:最小公园绿地面积要大于0.1hm2。因此本条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可下调至0.1hm2。
通过对全国各地城市492个综合公园进行规模比较,面积跨度从几公顷到几百公顷,差异很大。其中,大于100hm2的占10%,(50~100)hm2的占11%,(20~50)hm2的占26%,(10~20)hm2的占24%,(5~10)hm2的占18%,(3~5)hm2的占11%。综合考虑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需要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改善、适宜的出行距离等方面的因素,将综合公园规模划分为≥50hm2、(20~50)hm2、(10~20)hm2。
社区公园和游园是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公园绿地,为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规定:“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公园的最小规模为5hm2,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公园的最小规模为1hm2,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公园的最小规模为0.4hm2”。本标准将社区公园和游园层级划分与居住区公园的层级划分衔接,并与《国家园林城市评价标准》衔接,规定社区公园规模划分为(5~10)hm2、(1~5)hm2,游园规模划分为(0.4~1)hm2,(0.2~0.4)hm2;对应的服务半径分别为(800~1000)m(步行15分钟)、500m(步行10分钟)、300m(步行5分钟)。上述服务半径是根据居住区大致的用地规模、居住区配套设施的服务半径来确定的。层级上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多了(0.2~0.4)hm2这个层级,主要是考虑在I旧城区,确有(0.2~0.4)hm2的独立地块公园绿地以满足旧城区公园绿地不足、服务半径不均的现实情况,为鼓励小微绿地的发展,响应城市双修工作的精神,在旧城区允许(0.20.4)hm2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计算服务半径覆盖率。《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建城[2016]235号)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的指标解释中,对服务覆盖半径要求最低的历史文化街区考核服务半径是:最小公园绿地面积要大于0.1hm2。因此本条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可下调至0.1hm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第4.0.4条为强制性条文,内容如下:“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注: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表4.0.4公共绿地控制指标(m2/人)
注: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4.4.8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专类公园是指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相应的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专类公园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功能,对弘扬城市文化、保护城市生态、提供科研科普服务、促进城市旅游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呈发展壮大的趋势。等级越高、规模越大的城市对专类公园的需求越大,通过对全国65座城市专类公园的调研,约72%的专类公园集中于24座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约28%的专类公园分布在41座中小城市中,因此本标准规定大城市及以上规模的城市人均专类公园面积不宜小于1.5m2/人。
4.4.9 植物园既是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的园地,也是供市民观赏、游憩和开展科普活动的公园绿地,它将大众休闲娱乐活动与植物知识普及、植物科学研究相结合,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育地方种质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加强市民科普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标准规定直辖市、省会城市应设置综合植物园,综合植物园一般有较强科研功能和高水平科普功能,能够承担省级以上区域的种质资源收集、记录、育种和科普展示工作,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环境,多采取科学植物分类法分区建设专类植物园区,杭州植物园、昆明植物园、广州华南植物园等。由于规划、建设、运营综合植物园难度较大,地级以上城市可建设以承担本地植物的收集、记录、育种、科普展示为主要科研内容,且具有较好的植物观赏和科普功能的植物园。其他具有特殊气候、地理、生态和特有植物资源条件的城市,宜根据自身气候、地理、植物资源条件设置专类植物园。
4.4.10 动物园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普及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动物繁育,并具有良好设施的公园绿地。由于动物园的经营维护成本较高,需要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和城市服务人口,才能提高其利用率和经济性。根据调研,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达到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风景旅游城市一般设有动物园,成为广大市民、特别是青少年重要的科普和环保教育基地。其他城市较少专门设置大、中型动物园,一般是在综合公园中设置动物展示区。《动物园设计规范》CJJ267-2017的第3.3.1条规定动物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如下:
注:1 种/只为展示动物的种数或只数。
2 只数仅适用于专类动物园。
4.4.11 儿童公园是专门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施的公园绿地。通过对国内城市儿童公园建设现状的调研发现,儿童公园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中尚未普及,在中小城市呈现严重缺失状态。对儿童的关爱是城市品质与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为城市儿童提供高品质的户外活动空间,对于促进城市社会和谐、增进少年儿童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标准对儿童公园在各类城市中的设置要求作了相应规定。
表3.3.1动物园建设规模
注:1 种/只为展示动物的种数或只数。
2 只数仅适用于专类动物园。
4.4.11 儿童公园是专门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施的公园绿地。通过对国内城市儿童公园建设现状的调研发现,儿童公园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中尚未普及,在中小城市呈现严重缺失状态。对儿童的关爱是城市品质与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为城市儿童提供高品质的户外活动空间,对于促进城市社会和谐、增进少年儿童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标准对儿童公园在各类城市中的设置要求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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