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规划标准 GB/T5134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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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公园绿地

5.1.1 公园绿地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有安全、污染隐患的区域,确有必要的,对于存在的隐患应有确保安全的消除措施;
        2 应方便市民日常游憩使用;
        3 应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
        4 应能设置不少于一个与城市道路相衔接的主要出入口;
        5 应优先选择有可以利用的自然山水空间、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城市生态修复的区域;
        6 利用山地环境规划建设公园绿地的,宜包括不少于20%的平坦区域。
5.1.2 规划新建单个综合公园的面积应大于10hm2
5.1.3 公园绿地规划应控制建筑占地面积比例,保障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合理安排园路及铺装广场用地的面积比例,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规定。
5.1.4 综合公园至少应有一个主要出入口与城市干道连通;宜优先布置在空间区位和山水地形条件良好、交通便捷的城市区域。
5.1.5 综合公园设置儿童游戏、休闲游憩、运动康体、文化科普、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园务管理等设施,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 5. 1. 5  综合公国设施设置规定
注:1 “●”表示应设置,“○”表示宜设置。
       2 表中数据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1.6 大于1hm2的居住区公园应设置儿童游戏、休闲游憩、运动康体、文化科普、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园务管理等设施,设施设置规定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 大于1hm2的居住区公园设施设置规定
注:1 “●”表示应设置,“○”表示宜设置,“△”表示可设置,“—”表示可不设置。
       2 表中数据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1.7 专类公园应结合城市发展和生态景观建设需要,因地制宜、按需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历史名园和遗址公园应遵循相关保护规划要求,公园范围应包括其保护范围及必要的展示和游憩空间;
        2 植物园应选址在水源充足、土质良好的区域,宜有丰富的现状植被和地形地貌,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规定;
        3 城市动物园应选址在河流下游和下风方向的城市近郊区域,远离工业区和各类污染源,并与居住区有适当的距离;野生动物园宜选址在城市远郊区域;
        4 体育健身公园应选址在临近城市居住区的区域,园内绿地率应大于65%;
        5 儿童公园应选址在地势较平坦、安静、避开污染源、与居住区交通联系便捷的区域,面积宜大于2hm2,并应配备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
5.1.8 滨水、沿路设置带状公园绿地应满足安全、交通、防洪和航运的要求,宽度不应小于12m,宜大于30m,并应配置园路和休憩设施。
条文说明
5.1.1 本条从污染隐患和安全隔离、便捷可达、景观塑造、资源利用等方面对公园绿地选址原则进行规定,适合于各类公园绿地。
5.1.2 由于综合公园的功能配套要求较高,小于10hm2难以发挥综合性功能。《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规定:“综合公园的规模宜大于100hm2”、本标准提出规划新建综合公园应大于100hm2,是基于更好地满足综合公园应具备的功能需求考虑的。
5.1.3 公园绿地既发挥生态功能,也承担游憩功能,控制建筑占地面积比例和园路及铺装广场用地的面积比例,是为了保障公园绿地有效发挥游憩、生态和景观功能。《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中第3.3.1条对不同规模公园绿地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建筑占地面积比例、园路及铺装广场面积占地比例等进行了规定。
5.1.4 本条规定了综合公园选址在对外交通安排、空间区位、资源基础、可达性等方面的要求。
5.1.5 本条内容是为了提升公园绿地的服务设施和场地的配套水平,并控制与公园无关、不当、超标的设施建设。通过对全国各地城市综合公园调研,并与《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对接,本条文规定综合公园设施主要包括儿童游戏、休闲游憩、运动康体、文化科普、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园务管理7项,并根据公园规模对各类设施采取应设置、宜设置进行引导和控制。其中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停车场、自行车存放场、公用电话、厕所、信息和智慧服务设施等,商业服务业设施主要包括茶座、咖啡厅、小卖部、餐厅等。
5.1.6 大于1hm2的居住区公园即对应《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的社区公园,是城市中居民使用频率最高的公园绿地类型,主要为一定社区范围内老人、儿童和一般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使用服务。由于社区公园基础性的休闲游憩服务定位,对游憩场地和设施配套具有一定要求,小于1hm难以满足这种基础性的配置要求。本条与《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相衔接,考虑规划配置和指导建设的需要,将社区公园划分为(1~2)hm2、(2~5)hm2、(5~10)hm23个规模档次。本标准规定社区公园设施主要包括儿童游戏、休闲游憩、运动康体、文化科普、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园务管理7项,根据公园规模对各类设施采取应设置、宜设置、可设置、可不设置4类进行引导和控制。公园规模越小,相应的设施类型越简单。
5.1.7 城市设置专类公园应考虑城市的等级、规模、定位、自然和人文特色及其资源的分布特点,与城市的发展需要相匹配。
        历史名园和遗址公园:我国的历史名园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景观。为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标准提出规划范围应包括相关保护规划的保护范围:同时考虑到绿地游憩和景观功能的需要,以及风貌协调的要求,本标准提出,规划范围还应包括必要的展示和游憩空间。
        植物园:相对于一般公园绿地,植物园需要集中种植和展示更多种类植物,因此其选址对于水源、土质的要求更为严格,宜有丰富的地形地貌和小气候变化,以满足科研、科普、游憩、景观的需要。《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第3.2.3条提出植物园面积宜大于40hm2,专类植物园面积宜大于2hm2
        动物园:为减少动物园饲养动物时对城市环境造成直接影响,同时考虑动物生存环境和市民游览环境的需要,本条提出:城市动物园应选址在河流下游和下风方向的城市近郊区域,远离工业区和各类污染源,并与居住区有适当的距离。
5.1.8 目前国家园林城市考核和各地计算带状公园的最小宽度是8m。据相关研究,8m宽度绿地难以发挥游憩和生态功能;12m是一个明显的阈值,在3m~12m之间,廊道宽度与物种多样性之间相关性接近于零,而宽度大于12m时,草本植物多样性平均为狭窄地带的2倍以上,说明大于12m的林地廊道才可能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内部生态环境,具有一定的生态环境效应,同时,大于12m植物配置才能较好发挥一定的隔离功能和景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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