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规划标准 GB/T51346-2019
5.4 附属绿地
5.4.1 附属绿地规划应包括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设施、工业、物流仓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用地的附属绿地规划内容。
5.4.2 居住用地内住宅用地的附属绿地规划指标和规划建设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附属绿地中的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遵循空间开放、形态完整、设施和场地配置适度适用、植物选择无毒无害的原则。
5.4.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绿地率应根据用地面积、形状、功能类型等具体确定。
5.4.4 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的绿地率不宜大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用地、储存危险品或对周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物流仓储用地应根据生产运输流程、安全防护和卫生隔离要求可适当提高绿地率。
5.4.5 工业用地附属绿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职工集中休憩区、行政办公区和生活服务区等选择布置集中绿地;
2应在对环境具有特殊洁净度要求的区域布置隔离绿地;
3散发有害气体和粉尘、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堆场周边,应根据全年盛行风向和污染特征设置防护林;
4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周边应设置绿化缓冲带。
条文说明
5.4.1 附属绿地是构成城市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居民生活、工作中接触最多的绿地空间。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附属绿地规划应涵盖除绿地和广场用地外的其他城市建设用地类型,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确定的7个大类的城市建设用地。
5.4.2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
居住区附属绿地主要包括集中绿地、宅间绿地和宅旁绿地等,其中集中绿地对于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健身、游憩、娱乐等户外活动十分重要,必须首先得到保障,规模应满足居民游憩需求,选址应便于使用。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993]784号)中的居住区附属绿地不低于30%的绿地率的规定,是居住附属绿地规划建设的底线标准。根据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特点,相关研究对于居住区附属绿地指标提出了分项细化的研究成果,有利于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升居住品质。为了适应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发展的新形势,结合最新研究成果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条。居住用地附属绿地的绿地率控制可根据不同的住宅类型分类控制。绿地率的指标控制要求具体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第4.0.2条和第4.0.3条的规定。第4.0.2条为强制性条文,内容如下:“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第4.0.3条为强制性条文,内容如下:“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2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注:1 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 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表4.0.3 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注:1 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 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5.4.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类型和层级较多,绿地率的控制难以一概而论,应根据用地面积、形状、功能类型等具体确定。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中规定:“商业中心绿地率不低于20%”。目前执行过程中,因为商业设施必须保证一定的通行铺装面积和停车空间,造成较高的绿地率实现起来存在难度。从各地绿化条例的管理来看,涉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一般控制在20%~2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宜结合建设特点,增加立体绿化。
5.4.4 国土部颁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本条从集约高效利用城市土地的要求出发,延续此规定,提出绿地率不宜大于20%。物流仓储用地的附属绿地指标参照工业用地。
5.4.5 工业用地内部的附属绿地安排既要考虑为工人创造良好生产工作环境,也好考虑隔离污染和危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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