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规划标准 GB/T51346-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4 绿地景观风貌规划

6.4.1 绿地景观风貌规划应与总体城市设计相协调,明确城市绿地景观风貌的特色定位,确定绿地系统景观结构和特色片区,提出展现地域自然文化特色和提升绿地景观风貌的措施。
6.4.2 应根据城市性质、职能定位、风貌特征、自然景观特色和历史文化特色等因素,确定城市绿地景观风貌的特色定位。
6.4.3 确定绿地系统景观风貌结构应遵循有利于保护和优化自然山水格局、有利于强化城市整体景观风貌格局、有利于完善城市空间结构的原则,并与城市功能分区、景观轴线、景观节点和开放空间系统的布局相协调。
6.4.4 规划植物景观风貌,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倡导使用乡土植物和地带性植物营造地域景观风貌特色。

 
条文说明
6.4.1 绿地景观风貌规划经过20多年的实践,逐步成为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内容,通过绿地系统的规划建设有助于促进城市景观风貌的改善。
6.4.2 绿地景观风貌的特色定位应考虑城市的发展定位、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条件具体确定,如山地城市、海滨城市、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城市等城市类型的绿地景观风貌特色定位是差异性的。
6.4.3 本条规定了确定绿地系统景观风貌结构的原则。
6.4.4 植物景观是塑造城市绿地风貌的主要元素,本条强调了乡土植物景观风貌应作为城市绿地植物风貌的基调。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