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建筑设计标准 JGJ446-2018
3.1 选址
3.1.1 监狱应选择在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城市或地区建设。未成年犯管教所、女子监狱及病犯监狱应选择在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的大、中型城市建设。
3.1.2 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宜按每罪犯70㎡计算,有特殊生产要求的劳动改造项目,其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确定。
3.1.3 监狱建筑的选址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相对较高且平缓的地段;
2 应选择在有城市道路或公路且与建筑基地交通联系方便的地段;
3 应选择在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并宜避开居民稠密区、繁华商业区及高层建筑周边的地段;
4 与各种污染源、噪声源及储存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市政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3.1.1 我国监狱是依法作为对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和进行改造的机关和场所,同时又肩负着改造罪犯、使之重新回归社会的职责。监狱建筑规模较大,关押量一般在千人以上,因此监狱建筑的选址在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城市或地区周边,有利于避免监狱办社会的包袱,有利于警察队伍的稳定,有利于社会对罪犯的帮教。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利用市政设施,保证监狱建筑的合理运营,减少投资。监狱设计上应以监管安全为前提,充分利用场地的自然条件,对场地设计、总体布局精心安排,以减少土方量,减少建设成本、运营成本,达到节约投资的目的。
3.1.2 根据《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第十六条的规定,监狱建设用地按每罪犯70㎡测算,由于监狱劳动改造的生产项目不同,当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劳动改造项目对用地有特别要求时,应单独报批以满足项目对建设用地的需求。
3.1.3 为保证监狱建筑的监管安全,同时考虑到对环境的相互影响,本条对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的交通状况、市政设施情况及环境情况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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