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建筑设计标准 JGJ44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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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总平面

3.3.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次性实施或分期实施的监狱建筑应根据建设计划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并宜留有改建和扩建的余地;
    2 总平面设计应按监狱监管功能、劳动生产工艺合理布局;
    3 交通应组织合理、流线清晰,道路应依据人员流线、物资流线的需要进行设计,使相关功能分区联系顺畅、安全,并应满足消防要求;
    4 总平面设计应在监管安全、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自然日照、采光、通风、景观等自然条件,并应避免当地极端气候可能对监狱建筑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
3.3.2 监狱围墙内、外侧应设置警戒隔离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度戒备监狱围墙外侧的警戒隔离带宽度应为10m,内侧应为5m;
    2 高度戒备监狱围墙外侧的警戒隔离带宽度应为12m,内侧应为10m;
    3 警戒隔离带区域内应无障碍物;
    4 监狱围墙外侧的警戒隔离带不得超越建设用地边界或道路红线。
3.3.3 监狱大门内外应留有一定的缓冲警戒区域。
3.3.4 监管区内的建筑物与监狱围墙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度戒备监狱围墙内侧的建筑物与监狱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 高度戒备监狱围墙内侧的建筑物与监狱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3.3.5 中度戒备监狱监管区内的房屋建筑应按罪犯的生活、劳动、学习等活动功能合理布局,各功能用房宜以监区为单元进行组合。各监区之间、监管区内其他主要建筑物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m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进行隔离。
3.3.6 中度戒备监狱的高度戒备监区应自成一区、封闭独立,出入口处应设AB门。该监区应布置在武警岗哨易于观察的视线范围内,与监管区内其他监区、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20m,监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m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进行隔离。该监区应设置罪犯生活、劳动、教育学习等功能用房。
3.3.7 禁闭室应集中设置于监管区内,自成一区,不应与其他建筑物合建,离其他建筑物距离宜大于20m;禁闭室宜设置在武警岗哨易于观察的视线范围内。
3.3.8 家属会见室应设置于监管区内、临近监狱大门附近。家属候见、登记室宜设在监管区外。连接家属候见、登记室和家属会见室的家属专用通道应封闭设置且与监狱大门相连。
3.3.9 物流安检中心应设置在监管区内,宜临近监狱大门,且不宜与其他建筑物合建。
3.3.10 高度戒备监狱各监区应封闭独立,高度戒备监区出入口处应设AB门。每个高度戒备监区应设置罪犯生活、劳动、教育学习等功能用房。
3.3.11 高度戒备监狱监管区内的各监区、家属会见室、罪犯伙房、罪犯医院、禁闭室等建筑物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m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进行隔离,并以封闭的金属隔离网通道连接。封闭通道与各区域防攀爬金属隔离网连通处应设置金属防护门。封闭通道净宽、净高不宜小于2.5m。当封闭金属隔离网通道穿越消防道路时,应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过的防护门。
3.3.12 监狱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日照和采光标准的规定,及当地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监管区内的建筑间距应满足对罪犯监管改造的需求。
3.3.13 监管区内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4m。
3.3.14 监狱应为警察设置专用的体能训练场地,为罪犯设置体育活动场地和应急疏散场地。中度戒备监狱监管区内不宜集中设置大型操场。高度戒备监狱监管区内不应设置大型操场。
3.3.15 监狱建筑的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规定,且新建监狱的绿地率不宜小于25%;扩建、改建监狱绿地率不宜小于20%。
3.3.16 监狱应设置机动车停车场,且内部停车场宜与外部探视及办事人员的停车场分开设置。停车数量除应保证监狱车辆停车外,尚应符合当地规划行政部门的规定。

条文说明
3.3.1 监狱建筑由许多功能区组成,占地面积一般比较大,因此不论是一次建成的监狱还是分期建设的监狱,均应根据建设计划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在整体合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各功能区的建设。同时考虑监狱可能的发展,在规划制定和建筑建造时宜留有改建和扩建的余地。总平面设计应根据监管的功能需求、生产的工艺需求,组织建筑布局和各种流线。
3.3.2 为保证和加强监管安全,依据《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对中度戒备和高度成备监狱围墙内外的警戒隔离带的宽度分别作了规定。要注意的是围墙外侧的警戒隔离带应设在基地建筑红线内,建筑红线内是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3.3.3 监狱大门是外界与监管区之间的重要关卡,内外通行的人员、车辆、物资均要经过严格检查方可通过,这就需要在监狱大门内外两侧在总平面设计时留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成为人员、车辆集中通过时的等待区,一般每个区域为100㎡~200㎡为宜。缓冲区亦可设置管理设施,预防冲击监狱大门的突发事件发生。监狱大门的缓冲距离不应小于监狱围墙的警戒隔离带的宽度。
3.3.4 依据《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对中度戒备、高度戒备监狱围墙内外的房屋建筑与围墙的最小距离作了规定,目的也是为保证和加强监管安全3.3.5~3.3.11分别对中度戒备监狱、高度戒备监狱围墙内的房屋建筑及中度戒备监狱中度、高度戒备监区在总体布局中的设计原则作了规定,从监管安全的角度看,以监区为生活、劳动、学习的组合单元是监狱今后布局的主要形式。同时条文对各功能区之间的防护设施作了规定。特别要说明的是条文中防攀爬金属隔离网的高度是指地面至网顶的高度,最少不得小于4m。网上部若设置蛇腹型刀刺网,其高度不得计入4m高度内。家属会见室应设置在监管区内,而家属会见前的登记、候见室宜建在监管区外。为便于管理,这两个功能用房都应邻近监狱大门,且有固定或可移动的专门防护通道与监狱大门相连。
3.3.12 按功能分监狱建筑有居住、医疗、办公、生产等诸多种类,在设计时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及地方规划部门的规定,满足不同建筑的日照、通风、采光要求。同时为保证监管安全,监狱建筑特别是监管区内建筑的间距也应在设计时予以充分考虑。
3.3.13 监狱建筑由于其特殊性不宜做高层建筑。高层建筑中主要以电梯作为竖向交通的工具,在监狱中关押或有罪犯活动的建筑中设置用于人员上下的电梯,就可能成为安全隐患;另外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有更高的安全及疏散要求,也给安全监管要求带来较难协调的问题,故本条规定监狱围墙内的建筑高度不应超过24m。
3.3.14 为保障监管安全,防止过多的罪犯在同一场所聚集,规定中度戒备监狱的监管区内不宜设置大型的操场,高度戒备监狱的监管区内不应设置大型的操场。现有监狱往往在教学用房前设置带有400m跑道的标准足球场,实际应用并不多,占地不少,应予避免。一般认为不应建设大于2000㎡的集中操场(约为3个标准篮球场大小)。
3.3.16 由于监狱一般地处城乡结合部或城市郊区,甚至设置在较偏远的地区,且工作人员较多,罪犯家属等来监探视人员也不少,因此监狱应该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停车数量根据当地规划部门规定或根据需要进行测算。有条件时,内部人员的停车场地与外来人员的停车场地最好分开,便于管理及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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