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情瞭望监测系统设计标准 GB/T5142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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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视频监控

3.2.1 前端监测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塔宜采用铁塔,高度视控制范围而定,宜为7m~30m,且设备安装平台高于附近林冠2m以上;

    2 数字转台(云台)应具有防抖动、抗风、防腐、防磨功能,最大载重应视具体需要而定,不应小于15kg;云台对外辅助开关接口数目不应少于4个;

    3 视频监控摄像机应根据监测面积而定,宜采用不小于130万像素的CCD高清网络摄像机,镜头接口为C/CS类型;电源DC12V±10%;

    4 应根据观测距离和面积选择高倍镜头,宜根据需要选择红外镜头,后台应实时读取镜头的变倍数量;

    5 烟火智能识别处理器宜采用前置嵌入式硬件烟火智能识别技术,烟火识别准确率不应低于90%;

    6 摄像机的防护罩应具有自动恒温装置和雨刮器,具备防晒、抗风、抗震、防雷、防雨、防尘、防冻、防盐雾、防锈蚀、防变形、防盗等功能,并可在恶劣的环境下工作;

    7 视频服务器应根据选用的网络类型选择;

    8 前端其他设备应包括音箱和功放,并应远程控制。

3.2.2 数据传输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端视频监控到县级(林业局)监控中心的数据传输应根据实际需求和建设地的实际情况,选用光缆、电缆、微波、无线局域网、卫星、电信运营商等方式传输。新建微波传输工程应使用数字微波,使用频率和功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应到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

    2 使用无线数字微波传输方式组网时,应保证每路图像不小于3M带宽,点对点方式的最远传输距离不应小于30km,无线网桥方式最远传输距离不应小于10km,以保证图像质量的要求。

    3 视频图像可采用数字微波、光纤、移动通信网。数字传输通道应采用TCP/IP方式,支持图像组播、网络流量平衡控制等功能,支持DNS、NAT端口映射,支持代理服务器转发等服务。实时数字图像传输的控制响应时间应小于或等于1s,数字图像编解码的延时应小于0.5s。

    4 前端基站与后端监控中心的通信采用无线方式传输,当距离大于50km后,或两者之间有高山阻隔,或移动运营商尚未覆盖的区域,会影响到数据的传输,需要设置中继站。中继站应选择在地势较高处,新建或在已有的瞭望塔(台)上安置中继设备。

3.2.3 后端控制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应包括机房和监控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面积:县(林业局)级以下单位建筑面积应为15㎡~20㎡;县(林业局)级以上单位建筑面积应为20㎡~30㎡(宜与指挥中心或会议室合建)。

        2)监控机房环境要求:温度应为10℃~30℃;湿度应为40%~70%,不凝露;机房内照明应大于或等于200lx(灯光不能直射到大屏幕电视墙及操作台);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应小于或等于126dB;地面应采用抗静电活动地板,安装高度应为150mm~180mm,地板下应敷设静电泄放系统;顶面应采用吊顶方式,具有隔热、吸音、美观、轻质等功能,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机房其他要求:机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的规定。

    2 林火视频监控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林火视频监控平台应为多层结构,辖区内县市及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宜视情况设置监控中心,国家、省(区、市)、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上级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在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按需要调用相关下级监控、指挥中心的视频监控图像。各级指挥(监控)中心应实现对其管辖内的前端图像进行实时监控、录像、报警联动等功能,且上级指挥中心可任意调用下一级的图像信息,对系统有优先控制权。

        2)监控中心应由前端、传输、控制及显示记录四个主要部分组成。前端部分应包括一台或多台摄像机以及与之配套的镜头、云台、防护罩、解码驱动器等;传输部分应包括微波、电缆或光缆,以及可能的有线、无线信号调制解调设备等;控制部分应包括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和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监视器柜等;显示记录设备应包括监视器、录像机、多画面分割器,以及相关的防雷、防盗设备等。其他监控中心应包含除前端系统以外的其他部分。

        3)各级指挥(监控)中心之间,应采用租用地面光缆进行连接,有政务或林业专网连接的地区,可采用政务网或林业专网连接。

    3 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应实行统一联网,为满足日后全国统一联网对监控系统兼容性和分级控制的要求,国家级指挥中心(一级)、省指挥中心(二级)、地(市)级监控中心(三级)、各县(市、区)监控中心(四级)之间均应采用IP方式联通。

    4 图像显示应根据需求选用拼接大屏幕、监视器、电视机(100Hz)、正(背)投显示屏、液晶显示器、等离子屏等设备;在全天候条件下,应清晰观察前端监控范围内的现场即时图像,图像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 308的规定。

    5 数字图像编码设备应具有对视频信号的采集、压缩、编码和实时传输功能,支持I/O接口连接其他外设、RS-485接口、远程云台控制、多个用户同时访问功能。

    6 县市级监控中心及授权用户应对前端任意一路预警监控图像进行控制,并应对指定设备、指定通道进行云台控制,摄像机变焦、聚焦、光圈调整,应允许设定优先级的共享访问。

    7 图像信息保存记录设备应采用专业磁盘阵列设备及管理软件,系统应具有磁盘冗余阵列(RAID)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实现数字化图像记录、存储和备份,应在视频监控平台上依据授权回放历史图像。

        2)按照指定设备、指定通道进行图像的实时浏览、点播时不应影响其他通道进行图像传输,并应支持点播图像的无级缩放、图像抓帧,跨设备的图像组屏,多用户共享访问,图像转发。

        3)应按照指定设备、指定通道、指定时间范围进行历史图像文件的回放;回放除应支持正常播放、快速播放、慢速播放、逐帧进退、快速进退、画面停止、图像抓帧,尚应支持回放图像的无级缩放。

    8 视频监控平台除应实现对图像监控设备统一管理,尚应实现用户登录管理、权限管理、网络管理、安全管理。

    9 森林火灾自动检测报警和管理除应具备能够检测到的距离不小于10km,在视频图像中的最小靶面面积不小于10像素×10像素即可识别森林中的烟或火,自动全方位探测林火点目标、拍摄视场内图像,一旦发现林火系统能够自动给出报警信号的能力;同时锁定林火所在位置,由管理员确定是否是真实火灾。

    10 报警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支持报警信息的接收,同时具备声音、图像的提示,并应在本机生成报警日志,有报警自动恢复功能。

        2)报警类别应包括火情报警、防盗报警、门禁报警、非法闯入及画面异动报警、图像设备故障报警以及通过温度、湿度探测器发出报警信息。

        3)当发生报警时,应自动在屏显地图上提示报警位置及类型。

        4)报警信息应和录像数据相结合,由报警信息检索回放相应的图像录像。

        5)支持开关量(移动侦测)的布防、撤防的设置。

        6)画面移动侦测报警的参数可设置。

        7)当报警发生时,应将当前浏览窗口自动切换成报警画面。

    11 录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设置录像存储的方式(前端录像、中心录像、本地录像)。

        2)监控中心可远程控制前端视频处理单元,实现手动录像、定时录像、报警触发录像。

        3)可将录像数据存储在客户端本地硬盘中。

    12 录像回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支持客户按时间、地点、报警事件等信息检索并回放视频。

        2)录像文件格式支持通用视频播放器。

        3)监控中心可远程回放前端的任一摄像头的历史图像及报警录像。

        4)应按照指定设备、指定通道、指定时间范围进行历史图像文件的回放。回放应支持正常播放、快速播放、慢速播放、逐帧播放、画面停止、图像抓帧、拖曳。

        5)可将任意一副回放图像存放成BMP格式的图像,供数据交换使用。

        6)针对某个特定时间的录像可一次同时显示不少于9帧的静态图像,便于分析森林火灾的整个过程。

        7)可通过抽取不大于4s的时间间隔的视频按帧进行索引播放,快速了解大量录像数据概貌,播放索引时可选择正向和逆向播放两种方式。

        8)回放时可依据临时设定的移动侦测区域及运动幅度自动检索出满足条件的相关历史数据以供回放。

        9)可根据日志记载的预先设定的移动侦测触发、探头侦测触发事件,自动检索出相关的历史时刻以供回放。

        10)录像数据可精确定位到某一时刻进行逆时间顺序播放,用于快速回溯视频场景。


条文说明
3.2.1 本条规定了视频监测前端监测塔的设计要求,以及前端监控设备、烟火预警设备、防盗报警设备、供电设备以及相关的技术要求和选型要求。
3.2.2 本条规定了视频监测前端与基层监控中心之间数据传输的方式、技术指标和设备选型的要求。
3.2.3 本条规定了后端监控中心机房及监控室建设的规模和要求,并分别规定了监测图像接收、解码、显示、记录保存、报警管理以及对前端监测设备的操控等设备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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