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测量标准 GB50026-2020
9.2 竣工总图的编绘
9.2.1 竣工总图的编绘应收集下列资料:
1 总平面布置图;
2 施工设计图;
3 设计变更文件;
4 施工检测记录;
5 竣工测量资料;
6 其他有关资料。
9.2.2 编绘前,应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实地对照检核,并应实测不符之处的位置、高程及尺寸。
9.2.3 竣工总图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建(构)筑物应按实际竣工位置和形状进行编制;
2 地下管道及隐蔽工程应根据回填前的实测坐标和高程记录进行编制;
3 施工中若有变更,应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4 资料与实地不符时,应按实测资料编制。
9.2.4 竣工总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绘出地面的建(构)筑物、道路、铁路、地面排水沟渠、树木及绿化地等;
2 矩形建(构)筑物的外墙角应注明两个以上点的坐标;
3 圆形建(构)筑物应注明中心坐标及接地处半径;
4 主要建筑物应注明室内地坪高程;
5 道路的起终点、交叉点应注明中心点的坐标和高程,弯道处应注明交角、半径及交点坐标,路面应注明宽度及铺装材料;
6 铁路中心线的起终点、曲线交点应注明坐标,曲线上应注明曲线的半径、切线长、曲线长、外矢矩、偏角等曲线元素,铁路的起终点、变坡点及曲线的内轨轨面应注明高程;
7 当不绘制分类专业图时,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动力管道、工艺管道、电力及通信线路等在总图上的绘制,还应符合本标准第9.2.5条~第9.2.7条的规定。
9.2.5 给水排水管道专业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应绘出地面给水建筑物及各种水处理设施和地上、地下各种管径的给水管线及附属设备;管道的起终点、交叉点、分支点应注明坐标;变坡处应注明高程;变径处应注明管径及材料;不同型号的检查井应绘制详图;当图上无法按比例绘制管道结点时,可用放大详图表示;
2 排水管道应绘出污水处理构筑物、水泵站、检查井、跌水井、水封井、雨水口、排出水口、化粪池以及明渠、暗渠等;检查井应注明中心坐标、出入口管底高程、井底高程、井台高程;管道应注明管径、材质、坡度;对不同类型的检查井,应绘出详图;
3 给水排水管道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6 动力、工艺管道专业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绘出管道及有关建(构)筑物;管道的交叉点、起终点应注明坐标、高程、管径和材质;
2 对于沟道敷设的管道,应在适当地方绘制沟道断面图,并应标注沟道的尺寸及各种管道的位置;
3 动力、工艺管道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7 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线路应绘出总变电所、配电站、车间降压变电所、室内外变电装置、柱上变压器、铁塔、电杆、地下电缆检查井等;并应注明线径、输电导线数、电压及送变电设备的型号、容量;
2 通信线路应绘出中继站、交接箱、分线盒(箱)、电杆、地下通信电缆人孔等;
3 各种线路的起终点、分支点、交叉点的电杆应注明坐标,线路与道路交叉处应注明净空高;
4 地下电缆应注明埋设深度或电缆沟的沟底高程;5 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5 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8 当竣工总图中图面负载大但管线不密集时,除绘制总图外,可将各种专业管线合并绘制成综合管线图。综合管线图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第9.2.5条~第9.2.7条的规定。
1 总平面布置图;
2 施工设计图;
3 设计变更文件;
4 施工检测记录;
5 竣工测量资料;
6 其他有关资料。
9.2.2 编绘前,应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实地对照检核,并应实测不符之处的位置、高程及尺寸。
9.2.3 竣工总图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建(构)筑物应按实际竣工位置和形状进行编制;
2 地下管道及隐蔽工程应根据回填前的实测坐标和高程记录进行编制;
3 施工中若有变更,应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4 资料与实地不符时,应按实测资料编制。
9.2.4 竣工总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绘出地面的建(构)筑物、道路、铁路、地面排水沟渠、树木及绿化地等;
2 矩形建(构)筑物的外墙角应注明两个以上点的坐标;
3 圆形建(构)筑物应注明中心坐标及接地处半径;
4 主要建筑物应注明室内地坪高程;
5 道路的起终点、交叉点应注明中心点的坐标和高程,弯道处应注明交角、半径及交点坐标,路面应注明宽度及铺装材料;
6 铁路中心线的起终点、曲线交点应注明坐标,曲线上应注明曲线的半径、切线长、曲线长、外矢矩、偏角等曲线元素,铁路的起终点、变坡点及曲线的内轨轨面应注明高程;
7 当不绘制分类专业图时,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动力管道、工艺管道、电力及通信线路等在总图上的绘制,还应符合本标准第9.2.5条~第9.2.7条的规定。
9.2.5 给水排水管道专业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应绘出地面给水建筑物及各种水处理设施和地上、地下各种管径的给水管线及附属设备;管道的起终点、交叉点、分支点应注明坐标;变坡处应注明高程;变径处应注明管径及材料;不同型号的检查井应绘制详图;当图上无法按比例绘制管道结点时,可用放大详图表示;
2 排水管道应绘出污水处理构筑物、水泵站、检查井、跌水井、水封井、雨水口、排出水口、化粪池以及明渠、暗渠等;检查井应注明中心坐标、出入口管底高程、井底高程、井台高程;管道应注明管径、材质、坡度;对不同类型的检查井,应绘出详图;
3 给水排水管道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6 动力、工艺管道专业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绘出管道及有关建(构)筑物;管道的交叉点、起终点应注明坐标、高程、管径和材质;
2 对于沟道敷设的管道,应在适当地方绘制沟道断面图,并应标注沟道的尺寸及各种管道的位置;
3 动力、工艺管道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7 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线路应绘出总变电所、配电站、车间降压变电所、室内外变电装置、柱上变压器、铁塔、电杆、地下电缆检查井等;并应注明线径、输电导线数、电压及送变电设备的型号、容量;
2 通信线路应绘出中继站、交接箱、分线盒(箱)、电杆、地下通信电缆人孔等;
3 各种线路的起终点、分支点、交叉点的电杆应注明坐标,线路与道路交叉处应注明净空高;
4 地下电缆应注明埋设深度或电缆沟的沟底高程;5 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5 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8 当竣工总图中图面负载大但管线不密集时,除绘制总图外,可将各种专业管线合并绘制成综合管线图。综合管线图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第9.2.5条~第9.2.7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9.2.1、9.2.2 完整充分地收集、整理已有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是编绘竣工总图的首要任务。与实地的对照检查,是为确定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和需要实测补充的范围。其他有关资料是指除前5款要求之外的资料。
9.2.3 由于竣工总图基本上是一种设计图的再现,因此,图的编制内容及深度基本上与设计图一致,本条是竣工总图编制的基本原则。
9.2.4 本次修订对竣工总图的绘制按3种情况进行分类,即简单项目,只绘制一张总图;复杂项目,除绘制总图外,还要求绘制给水排水管道专业图、动力工艺管道专业图、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等;较复杂项目,除绘制总图外,允许将相关专业图合并绘制成综合管线图。
本条是简单项目竣工总图的绘制要求,是根据历年来的编绘经验确定的。
9.2.5 给水管道的各种水处理设施,主要包括水源井、泵房、水塔、水池、消防设施等;地上、地下各种管径的给水管线及其附属设备,主要包括检查井、水封井、水表、各种阀门等。有关建(构)筑物是指与相关管线有相互联系的建(构)筑物。
9.2.6 动力管道主要包括热力管道、煤气管道等;工艺管道主要包括输送各种化学液体、气体的管道;管道的构筑物主要包括地沟、支架、各种阀门,涨缩圈以及锅炉房、烟囱、煤场等。
9.2.7 电力及通信线路主要包括地上、地下敷设的电力电信线和电缆。地上敷设方式包括塔杆架设、沿建(构)筑物架设、多层管桥架设等,地下敷设方式包括直埋、地沟、管沟、管块等。
9.2.8 综合管线图是对地上、地下各种专业管线在同一图中进行综合表示。当管道密集处及交叉处在平面图上无法清楚地表示其相互关系时,通常采用剖面图表示,必要时也采用立体图表示。总之,以清晰表示为原则。管线密集程度同本标准第5.6.5条。
9.2.3 由于竣工总图基本上是一种设计图的再现,因此,图的编制内容及深度基本上与设计图一致,本条是竣工总图编制的基本原则。
9.2.4 本次修订对竣工总图的绘制按3种情况进行分类,即简单项目,只绘制一张总图;复杂项目,除绘制总图外,还要求绘制给水排水管道专业图、动力工艺管道专业图、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等;较复杂项目,除绘制总图外,允许将相关专业图合并绘制成综合管线图。
本条是简单项目竣工总图的绘制要求,是根据历年来的编绘经验确定的。
9.2.5 给水管道的各种水处理设施,主要包括水源井、泵房、水塔、水池、消防设施等;地上、地下各种管径的给水管线及其附属设备,主要包括检查井、水封井、水表、各种阀门等。有关建(构)筑物是指与相关管线有相互联系的建(构)筑物。
9.2.6 动力管道主要包括热力管道、煤气管道等;工艺管道主要包括输送各种化学液体、气体的管道;管道的构筑物主要包括地沟、支架、各种阀门,涨缩圈以及锅炉房、烟囱、煤场等。
9.2.7 电力及通信线路主要包括地上、地下敷设的电力电信线和电缆。地上敷设方式包括塔杆架设、沿建(构)筑物架设、多层管桥架设等,地下敷设方式包括直埋、地沟、管沟、管块等。
9.2.8 综合管线图是对地上、地下各种专业管线在同一图中进行综合表示。当管道密集处及交叉处在平面图上无法清楚地表示其相互关系时,通常采用剖面图表示,必要时也采用立体图表示。总之,以清晰表示为原则。管线密集程度同本标准第5.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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