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9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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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升中等职业学校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合理确定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水平,提供良好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提高校园规划和设计质量,结合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特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中等职业学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中等职业学校,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应执行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规定,建设绿色校园、智能化校园。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学校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既要保证教学实训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符合集约利用土地和合理使用校舍的原则。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各级政府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使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性人才的需要。要创造良好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与育人环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学校建设标准,使中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这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建设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审批、监督、检查、评估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是新建中等职业学校,对原有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改建或扩建时,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本建设标准不适用于专为残疾人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本条规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保障师生的安全。实验和实训场所的设备布置及操作空间应满足学生使用安全的要求。在学校建设中应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注重节能的良好习惯。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校园规划设计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的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进行。坚持功能优先,体现职业教育建筑特点。校园规划设计应便于建设单位分期实施。
第六条 本条阐明了本标准与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涉及城乡规划、环保卫生、供电、供水、燃气、信息通信等多个方面的专业问题,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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