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 JGJ/T484-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7 机房工程

4.7.1 机房工程宜包括信息网络机房、安防监控室、消防控制室和养老服务综合管理中心。
4.7.2 机房工程宜为养老服务专用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和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提供网络接入条件,具备信息传输、处理、共享和存储功能,满足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的网络使用需求。
4.7.3 机房宜采用独立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满足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的运行需求。
4.7.4 机房工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和《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7.1 基于养老服务的具体情况,对机房设施作独立设置或组合设置。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