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B5036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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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太阳能热水工程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系统调试。系统调试应在竣工验收阶段进行。

7.1.2 太阳能热水工程的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系统调试的实施单位可是施工企业本身或委托给有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

7.1.3 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的验收应分为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

7.1.4 分项工程验收宜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分期进行,对于影响工程安全和系统性能的工序,必须在本工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1.5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移交用户前、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7.1.6 太阳能热水工程施工质量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计算为二年。在保修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履行保修职责,责任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条文说明

7.1.1 本条根据太阳能热水工程的需求,明确规定在系统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系统调试。系统调试是使系统功能正常发挥的调整过程,也是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的过程。根据调研,凡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结束后进行系统调试的项目,效果较好,发现问题可进行改进,未作系统调试的工程,往往存在质量问题,使用效果不好,而且互相推诿、不予解决,影响工程效能的发挥;所以,作出本条规定,以严格施工管理。

7.1.2 本条规定了进行太阳能热水工程系统调试的相关责任方。由于施工单位可能不具备系统调试能力,所以规定可以由施工企业委托有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进行系统调试。

7.1.3 本条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要求,在此提出予以强调。

7.1.4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受多种条件制约,因此,本条提出分项工程验收可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分期进行,但强调对于影响工程安全和系统性能的工序,必须在本工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1.5 本条规定了竣工验收时间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7.1.6 本条参照了相关国家标准对常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太阳能热水工程的技术更复杂,对施工质量的保修期限应至少与常规工程相同,负担的责任方也应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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