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JGJ/T11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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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修缮查勘

3.1.1 修缮查勘前宜收集下列资料:
        1 房屋地形图;
        2 房屋原始图纸;
        3 地质勘察资料;
        4 房屋建造及使用信息;
        5 历次查勘记录及修缮资料;
        6 相关主管部门批文;
        7 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要求;
        8 周边市政与建筑的建造情况。
3.1.2 修缮查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房屋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附加设施等完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应对房屋定期的或季节性的查勘所提供的损坏项日进行重点复核;
        2 可采用观测、鉴别和测试等手段,查明损坏程度,分析损坏原因,根据不同修缮标准,采用相应的修缮方法,确定修缮方案;
        3 在确定修缮方案的基础上,应对需修房屋的部位、范围、数量、修缮方法、用料标准、旧料利用和改善要求等作详细的查勘记录。
3.1.3 修缮查勘时应查明房屋的下列情况:
        1 荷载和使用条件的变化;
        2 房屋屋面、外墙面及卫生间等部位的渗漏情况;
        3 木构架的倾斜变形及节点连接等主体结构的损坏情况:
        4 外墙饰面层、阳台、栏杆、雨篷、装饰物等易坠构件的完损情况;
        5 室内外给水、排水管线与电气设备的完损情况;
        6 房屋各类附加设施的完好情况及其连接节点的牢固程度。
3.1.4 查勘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危险点,影响使用安全时,应进一步检测鉴定,查明部位、范围、原因和程度,并采取解危排险措施。

 
条文说明
3.1.1、3.1.2 房屋修缮工程是在原有房屋和有住用户使用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本条规定查勘前应收集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资料,主要是为查勘与设计创造良好的条件。
        原城乡建设不境保护部1984年11月8日城住字(84)第678号文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中有关规定,对房屋完损情况,根据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损坏程度,分成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类。
        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84)第675号文发布的《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将查勘鉴定分为三类:一类为定期查勘鉴定(每隔1年~3年一次);二类为季节性查勘鉴定(按雨季、风季、冰雪季、台汛季节等);三类为工程查勘鉴定(指对需要修缮的项目提出具体意见和修缮方案)。
        由于房屋结构、类型、装饰和设备等的不同,房屋的修缮范围和标准不同,以及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包括住用户)提出的要求不同,因此,本条规定在详细查勘前,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84)第675号文发布的《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选取代表性房屋,对其损坏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根据不同的损坏情况和原有房屋提高完好等级的要求(有些陈旧属暂时维持的房屋,修缮后不可能也不必要达到全部完好等级),在保证质量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研究如何节约材料,充分利用旧料,提出不同的修缮标准和修缮方法,这样便于统一查勘与设计标准,为详细查勘树立样板,使修缮查勘与设计取得更大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3.1.3 本条系根据历年房屋修缮实际经验,对涉及主体结构的部位作重点查勘,并对承重结构构件作检测和鉴定的规定,以确保房屋修后的住用安全。
        对于砖木结构,特别是江南立贴结构房屋,木构架可能会存在倾斜明显的现象,查勘时应查明倾斜现状,对于倾斜严重的尚应查明节点完好情况。对于木楼盖中的夹沙楼盖,应查明是否存在渗漏水现象,当存在渗漏水现象时,应打开吊顶查勘木搁栅完损情况。
3.1.4 由于涉及使用安全,对于查勘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危险点,应进一步详细检测,包括建筑变形情况、结构损伤情况、虫害侵蚀情况、房屋搭建情况、使用状态等内容,明确损坏原因和程度,以便后续采取解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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