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JGJ/T117-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3 修缮材料

3.3.1 修缮材料的性能、色泽等宜与原材料一致,新旧材料应相容并有效连接。
3.3.2 修缮中用到的砂、石、面砖、涂料、管材等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3.3 修缮中更换的导线、管材、电器及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3.3.4 补强用的碳纤维片材、结构胶粘剂等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和《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的要求。

 
条文说明
3.3.2 对于面砖、地砖、涂料、壁纸、石材及其胶粘剂等室内修缮材料,应保证材料的质量,防止有毒、有害及环境污染的材料混用,同时为防止伪劣材料的使用,其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