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棉工厂设计标准 GB/T51379-2019
3 基本规定
3.0.1 岩棉生产线设计规模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条生产线年产岩棉制品能力30000t及以上的为大型;
2 单条生产线年产岩棉制品能力30000t以下、20000t及以上的为中型;
3 单条生产线年产岩棉制品能力20000t以下的为小型。
3.0.2 设计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用地规划和市政要求;
2 同意征用土地和选址的意见;
3 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生产评估文件;
4 厂址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5 区域地形图1:10000、1:50000或1:5000;
6 地区气象和水文资料;
7 地震设防烈度的相关资料;
8 同意供电的意见和初步供电方案;
9 供水意向书或协议书;
10 燃料供应意向书或协议书;
10 燃料供应意向书或协议书;
11 污水、雨水排放要求。
3.0.3 岩棉工厂设计应符合国家对岩棉行业准入条件的有关要求。
3.0.4 岩棉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GB/T 11835、《建筑用岩棉绝热制品》GB/T 19686及《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GB/T 25975的有关规定。
3.0.5 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18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0.1 本条对岩棉生产线的设计规模做出了规定,主要是用以指导设计工作,它不同于工厂规模大小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事项。《岩棉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2012年10号)规定:新建岩棉项目总规模不得低于40000t/a,单线规模不得低于20000t/a;改建、扩建岩棉项目单线规模不得低于20000t/a;鼓励建设单线30000t/a及以上的项目。
生产能力根据年有效生产时间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炉期10d(含检修1d),每天有效生产时间22.5h,每年有效生产炉期数30个,每年有效生产时间6750h。
3.0.2 本条列举了设计工作中所需的基础资料清单。设计基础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可靠,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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