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5069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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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排烟

8.0.1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采用循环热风采暖,严禁采用明火采暖和电热散热器采暖。原料粉碎车间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82℃。
8.0.2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负压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0.3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氨压缩机房及白酒、白兰地酒泵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设施,其事故排风量宜根据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人工洞白酒库事故排风量应根据最大一个洞室的净空间进行计算确。事故排风系统宜与机械通风系统合用,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   
8.0.4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通风管道及设备宜采用气动执行器与调节水阀、风阀配套使用。
8.0.5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通风管道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管道严禁穿越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场所的隔墙。
    2 排风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往室外或洞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3 通取管道及设备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4 送风机及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5 送风机及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且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8.0.6 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的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沿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8.0.7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8.0.8 机械排烟系统与机械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8.0.9 厂房、仓库采用自然排烟设施时,排烟口宜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面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或火灾时自动开启的装置。
8.0.10 需要排烟的厂房、仓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当排烟风管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风管宜设置在管井内。
8.0.11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和建筑排烟设计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0.1 酒厂的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若遇明火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因此规定这类场所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不应采用循环热风采暖。
    为防止厚料粉碎车间散发的可燃粉尘与釆暖设备接触引发燃烧爆炸事故,应限制采暖散热器的表面温度。
8.0.2 本条规定酒厂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目的是使这些场所内的可燃液体蒸气或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浓度始终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设置负压机械通风设施是为了防止可燃蒸气或气体外溢至建筑的其他部分。许多火灾案例表明,含甲、乙类物质的空气再循环使用,不仅卫生上不许可,而且火灾危险性增大,因此酒厂的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8.0.3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氨压缩机房及白酒、白兰地酒泵房在生产、储存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管道或者容器泄漏事故,造成可燃液体蒸气大量放散,因此,在设计中应设置事故排风设施。
    事故排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以便―旦发生紧急事故时,使其立即投入运行。
8.0.5 本条规定了酒厂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通风管道及设备的设置要求。
    1 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发生事故后,火灾容易通过通风管道蔓延扩大到其他部位。因此,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隔墙。
    2 采用金属管道有利于导除静电。排气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地点,且远离明火和人员通过或停留的地方。为便于检查维修,本条规定排风管应明装,不应暗设。
    3 防止静电引起灾害的最有效办法是防止其积聚,采用导电性能良好(电阻率小于106Ω• cm)的材料接地。风管连接时,两法兰之间须用金属线搭接。   
    4 风机停机时易使空气从风管倒流到风机,当空气中含有可燃液体蒸气、气体、粉尘且风机不防爆时,这些物质被带到风机内可能因风机产生火花而引起燃烧爆炸。因此,为防止此类火灾爆炸事故,风机应采用防爆型风机。一般可采用有色金属制造的风机叶片和防爆的电动机。
    5 地下、半地下场所的通风条件较差,易积聚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可燃液体蒸气、气体、粉尘等物质。因此,送、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排风机在通风机房内存在泄漏可燃液蒸气、气体的可能,为防止空气中的可燃液体蒸气、气体被再次送入厂房、仓库内,要求送、排风机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通风机房内。
8.0.6 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的管道发生事故或火灾,易造成较严重后果。火灾案例表明,风管极易成为火灾蔓延的通道。为避免输酒管道和风管互相影响,防止火灾沿通风管道蔓延,作出此规定。
8.0.7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作出规定。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是火灾蔓延途径之一,应采取措施防止火灾穿过防火墙和不燃烧体防火分隔物等位置蔓延。
8.0.8 机械排烟系统与机械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能够更好地保障机械排烟系统及机械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正常运行, 防止误操作。但在某些工程中,受空间条件限制,机械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和排烟系统需合用一套风管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使系统既满足排烟时着火部位所在防烟分区排烟量的要求,也满足平时通风、空气调节的要求。电气控制系统必须安全可靠,保证切换功能准确无误,安全可靠。
8.0.9 本条规定了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要求。
    排烟口可采用侧窗和天窗,或者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天窗采光带,也可混合采用。采用侧窗和天窗进行排烟设计时,由于排烟口平时常处于关闭状态,因此,本条规定排烟口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距地面高度宜为1.2m~1.5m)或者火灾时自动开启的装置,便于及时排出烟气。
    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天窗采光带,材料熔点不应大于70℃,且在高温条件下自行熔化时不应产生熔滴。易熔材料制作的天窗采光带的面积不宜小于可开启排烟口面积的2.5倍。
8.0.10 本条规定了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要求。机械排烟设施可采用排烟管道连接排烟风机进行排烟,也可在屋顶或者靠近屋顶的墙面设置多个消防轴流风机直接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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