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基本要求
3.1.1 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3.1.2 结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 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3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 当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保持足够的承载力;
5 当发生爆炸、撞击、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能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结构的整体稳固性设计,可根据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3.1.3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结构不出现或少出现可能的损坏:
1 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2 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3 采用当单个构件或结构的有限部分被意外移除或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存的结构类型;
4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5 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3.1.4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对结构的基本要求:
1 采用适当的材料;
2 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3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等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1.1 结构可靠度与结构的使用年限长短有关,本标准所指的结构的可靠度或失效概率,对新建结构,是指设计使用年限的结构可靠度或失效概率,当结构的使用年限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结构的失效概率可能较设计预期值增大。
3.1.2 在建筑结构必须满足的五项功能中,第1、4、5三项是对结构安全性的要求,第2项是对结构适用性的要求,第3项是对结构耐久性的要求,三者可概括为对结构可靠性的要求。
所谓足够的耐久性能,系指结构在规定的工作环境中,在预定时期内,其材料性能的劣化不致导致结构出现不可接受的失效概率。从工程概念上讲,足够的耐久性能就是指在正常维护条件下结构能够正常使用到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
偶然事件发生时,要防止结构出现连续倒塌,保持结构必需的整体稳固性。关于结构整体稳固性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标准附录B。
由于连续倒塌的风险对大多数建筑物而言是低的,因而可以根据结构的重要性采取不同的对策。以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对重要的结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对一般的结构,宜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对于次要的结构,可不考虑结构的连续倒塌问题。
3.1.3、3.1.4 规定了为满足对结构的基本要求,使结构避免或减少可能的损坏,宜采取的若干主要措施。
- 上一节:3 基本规定
- 下一节:3.2 安全等级和可靠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