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一般规定
A.1.1 本附录适用于按有关标准或行业规则建造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A.1.2 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1 结构的使用时间超过规定的年限;
2 结构的用途或使用要求发生改变;
3 结构的使用环境恶化;
4 出现构件损伤、材料性能劣化或其他不利状态;
5 对既有结构的可靠性有怀疑或有异议。
A.1.3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可分为承载能力评定、适用性评定、耐久性评定和抵抗偶然作用能力评定。
A.1.4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应采取以现行结构标准的基本规定为基准,对建筑结构能力的状况或发展趋势予以评价的方式。
A.1.5 既有结构宜采取保全结构,延长结构使用年限的处理措施。
A.1.1 村镇中的一些既有房屋和城市中的棚户房屋没有正规的设计或没有按行业规则建造与施工,不具备进行可靠性评定的基础,不宜按本附录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评定。
A.1.2 本条提出既有结构检测评定的规定。第1款中的“规定的年限”不仅仅限于设计使用年限,有些行业规定既有结构使用5年~10年就要进行检测鉴定,重新备案。出现第4款和第5款的情况,当争议的焦点是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问题时,可先进行工程质量的评定,再进行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A.1.3 把结构的承载能力、适用性、耐久性和抵抗偶然作用的能力等分开评定可避免概念的混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问题,同时便于业主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对既有结构进行可靠性评定时,业主可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提出进行某项性能的评定,也可进行全部性能的评定。
A.1.4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以现行结构标准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是国际上通行的原则,也是本附录提出的“保障结构性能”的基本要求。但评定不是照搬设计标准的全部公式,要考虑既有结构的特点,对结构构件的实际状况(不是原设计预期状况)进行评定,这是实现尽量减少加固等工程量的具体措施。
A.1.5 既有结构可靠性评定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结构的性能符合相应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尽量减少业主对既有结构加固等的工程量。上述相应的要求是指现行结构标准对结构性能的基本要求。
- 上一节:附录A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 下一节:A.2 承载能力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