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1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C.4 耐久性极限状态

C.4.1  各类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依据环境侵蚀和材料的特点确定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和限值。

C.4.2  对木结构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出现霉菌造成的腐朽;

    2  出现虫蛀现象;

    3  发现受到白蚁的侵害等;

    4  胶合木结构防潮层丧失防护作用或出现脱胶现象;

    5  木结构的金属连接件出现锈蚀;

    6  构件出现翘曲、变形和节点区的干缩裂缝。

C.4.3  对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的外包钢管和组合钢结构的型钢构件等,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构件出现锈蚀迹象;

    2  防腐涂层丧失作用;

    3  构件出现应力腐蚀裂纹;

    4  特殊防腐保护措施失去作用。

C.4.4  对铝合金、铜及铜合金等构件及连接,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构件出现表观的损伤;

    2  出现应力腐蚀裂纹;

    3  专用防护措施失去作用。

C.4.5  对混凝土结构的配筋和金属连接件,宜以出现下列状况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或限值:

    1  预应力钢筋和直径较细的受力主筋具备锈蚀条件;

    2  构件的金属连接件出现锈蚀;

    3  混凝土构件表面出现锈蚀裂缝;

    4  阴极或阳极保护措施失去作用。

C.4.6  对砌筑和混凝土等无机非金属材料的结构构件,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或限值:

    1  构件表面出现冻融损伤;

    2  构件表面出现介质侵蚀造成的损伤;

    3  构件表面出现风沙和人为作用造成的磨损;

    4  表面出现高速气流造成的空蚀损伤;

    5  因撞击等造成的表面损伤;

    6  出现生物性作用损伤。

C.4.7  对聚合物材料及其结构构件,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因光老化,出现色泽大幅度改变、开裂或性能的明显劣化;

    2  因高温、高湿等,出现色泽大幅度改变、开裂或性能的明显劣化;

    3  因介质的作用等,出现色泽大幅度改变、开裂或性能的明显劣化。

C.4.8  对具有透光性要求的玻璃构配件,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结构构件出现裂纹;

    2  透光性受到磨蚀的影响;

    3  透光性受到鸟类粪便影响等。

C.4.9  结构构件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或限值及其损伤机理,应作为采取各种耐久性措施的依据。

条文说明
C.4.3  组合钢结构中的劲性配筋的钢构件,可执行本标准附录C第C.4.5条的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