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JGJ/T11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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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构造要求

5.7.1 砌体拆砌前,应进行构件的支撑。
5.7.2 当砌体结构房屋修缮或拆砌时,墙、柱和楼盖间应有可靠的拉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砌体厚度不应小于190mm,空斗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土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
        2 当拆砌墙体时,新旧墙体交接处不得凿水平槎或直槎,应做成踏步槎接缝,缝间应设置拉结钢筋;
        3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在砌体上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丁100mm;
        4 搁栅和檩条等搁置长度不应小于砌体厚度的一半,且不应小于70mm。
5.7.3 砌体修缮时,屋架或梁端的砌体处,宜在屋架或梁端和砌体间设置混凝土垫块或木垫块。混凝土垫块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厚度不应小于180mm;木垫块不应小于80mm×150mm,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5.7.4 当砌体拆砌遇防潮层时,应在适当位置重新设置防潮层,并应与保留墙体的防潮层围合。对低于室内地坪50mm的防潮层,防潮材料可采用防水水泥砂浆,或采用厚度不小于80mm的C20混凝土。
5.7.5 修缮砖砌过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砌平拱用竖砖砌筑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240mm;
        2 “钢筋砖过梁底面砂浆层处的钢筋,其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120mm,钢筋伸入支座砌体内不应小于240mm,砂浆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并应采用M10水泥砂浆;
        3 钢筋混凝土过梁端部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
5.7.6 当修缮空斗墙,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补强处理:
        1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
        2 地基可能产生较大的不均匀沉降;
        3 长期处于潮湿环境中;
        4 地下管道较多。
5.7.7 增设圈梁、增设砌体扶壁柱、墙柱钢筋混凝土围套以及砖柱外包型钢等砌体结构补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5.7.1 本条规定对有关构件的支撑,不仅要保证支撑能承受原构件的荷载,而且要考虑支撑时原建筑物的整体稳定。
5.7.2 本条第2款系根据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2011第12.4.3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5.7.3 本条系根据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2011第12.3.2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5.7.4 本条规定防潮层的构造做法适用于一般房屋,即室外地坪低于室内地坪50mm以上。在旧城区有些老旧民房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的为数也不少,此类房屋可不按本条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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