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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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分类及设置

5.2.1 交通标志按其作用应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类,其中主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作业区标志、告示标志;辅助标志附设在主标志下,对主标志进行辅助说明。
5.2.2 交通标志按版面内容显示方式应分为静态标志和可变信息标志。
5.2.3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综合考虑城市规模和特点、路网设施布局、道路等级、几何条件、交通状况、道路使用者需求、环境及气候等因素;
    2 标志的设置应优先考虑交通法规和安全要求;
    3 标志信息发布应明确、连续、系统,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重要的信息应重复发布;
    4 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在动态条件下的视认性,即考虑在动态条件下发现、判读标志及采取行动所需的时间和前置距离;
    5 标志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左侧,或左右两侧同时设置;
    6 标志的设置不得被桥墩、柱、树木等物体遮挡。

条文说明
5.2.1 交通标志按作用分类是较为常用的分类形式之一。辅助标志是对主标志补充说明,不能单独使用。其他分类形式详见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
5.2.3 交通标志的设置原则说明如下:
    1 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区城市的经济、文化、人口、气候等方面存在差异和特点,如大型和特大型城市与中小城市、旅游和非旅游城市等,对交通标志设置要求会有所不同;在道路等级、交通状况、路网设施等方面,如全封闭的城市快速路与其他城市道路、主次干路与支路、人流聚集的商业中心与一般街坊、车流聚集的交通枢纽与一般道路等,对交通标志设置也有不同要求;对不同的道路使用者,交通标志设置也有不同要求。因此,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深入研究其特点与要求。
    2 在同一交通节点中,交通法规和安全信息的标志应采用较突出的设置方式,设置在相对醒目的位置,若与其他标志产生矛盾,应优先考虑交通法规与安全信息的发布,以警示法规与安全的重要性。
    3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从路网、交通管理角度总体布局。标志设置除应满足当前区域、道路或工程范围内交通管理要求外,还应统筹考虑相关道路、路网上的交通管理要求。发布信息应具有连续性、系统性。对于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应着重反映出口名称、方向和距离,并应连续、可追溯。对于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应着重反映道路名称、地点名称、路网结构和行驶方向,告知道路使用者当前位置和到达目的地合理、连续路径。对于高等级道路亦可采用对骨干道路逐级指引达到连续。对于重要的信息应给予连续、重复显示、多级预告,如指路标志中的重要地点、重要相交道路等,又如城市快速路的出口预告、入口诱导等。
    4 对前置距离的确定,应根据管理行车速度、标志作用、交通量大小、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不应妨碍交通安全和损坏道路结构;不应紧靠在建筑物的门前,窗前及车辆出入口前;与建筑物保持1.0m以上的侧向距离。如不能满足时,可在道路另一侧设置或适当超出该种标志规定的前置距离设置。
    5 交通标志应设置在不同道路使用者的前进方向,在动态条件下最易于发现、识认的地点和部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车行道右侧的人行道、路肩、交叉路口内的交通岛、分隔带(宽度大于或等于100cm)部位或车行道上方。遇特殊情况,如上述位置存在障碍物遮挡或因其他原因时,以不引起误解为原则,可在道路左侧设置,或道路两侧同时设置。
    在标志的并设上,同一地点需要设置2种以上标志或者已设有交通标志的地点需增设标志时,可以安装在1根标志杆上,但不应超过4种。标志板在一根标志杆上并设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应按提示信息的危险程度先重后轻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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