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隔振设计标准 GB50463-2019
1 总则
1.0.1 为使工程隔振设计依据振源及隔振对象的特性,合理地选择隔振方式、动力参数、支承结构形式和隔振器等,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正常使用,满足生产和环境的要求,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情况的隔振设计:
1 降低动力机器、交通工具等产生的振动对生产、工作、生活和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主动隔振和智能隔振;
2 降低外部振动对仪器仪表、机器设备不利影响的被动隔振和智能隔振。
1.0.3 本标准不适用于隔离由地震、风、海浪等自然作用引起的振动。、
1.0.4 工程隔振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情况的隔振设计:
1 降低动力机器、交通工具等产生的振动对生产、工作、生活和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主动隔振和智能隔振;
2 降低外部振动对仪器仪表、机器设备不利影响的被动隔振和智能隔振。
1.0.3 本标准不适用于隔离由地震、风、海浪等自然作用引起的振动。、
1.0.4 工程隔振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阐述本标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根据隔振设计的特点,要求合理地选择支承结构形式、隔振系统动力参数,以及合理设置隔振器等,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正常生产和满足环境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主要用于对振动设备及交通振动的主动隔振和智能隔振,以及振敏设备的被动隔振及智能隔振。
1.0.3 为了与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筑结构风振控制技术规范》、《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等标准的分工与衔接,本标准的内容不涉及隔离由地震、风、海浪等引起的振动。当上述自然作用不容忽视时,隔振设计要满足相关设计标准要求。
1.0.4 进行隔振设计时,除要执行本标准外,还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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