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CJJ11-2011(2019年版)
8.1 一般规定
8.1.1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应按城市规划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中的有关规定设置。
8.1.2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的布设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8.1.2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的布设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 宜按规划一次兴建,分期建设时应考虑后期的实施条件;
2 应减少工程占用的土地、房屋拆迁及重要公共设施的搬迁;
3 充分考虑与街区间交通的相互关系;
4 结构形式及建筑造型应与城市景观协调,桥下空间利用应防止可能产生的对交通的干扰,墩台的布置应考虑桥下空间的净空利用,以及转向交通视距等要求;
3 横断面设计应与其衔接的道路标准相适应。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可设置分隔带疏导交通。对设有中间分隔带的宽桥,桥梁结构可设计成上下行分离的独立桥梁。
5 应密切结合地形、地物、地质、地下水情况以及地下工程设施等因素;
6 应密切结合规划及现有的地上、地下管线;
7 应综合分析设计中所采用的立交形式、桥梁结构和施工工艺对周围现有建筑、道路交通以及规划中的新建筑的影响;
8 应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采取工程措施减少工程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8.1.3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8.1.3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平面布置应与其相衔接道路的标准相适应,应满足工程所在区域道路行车需要。
2 纵断面设计应与其衔接的道路标准相适应,并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车辆类型及爬坡能力等因素,选用适当的纵坡值。竖曲线最低点不宜设在地下通道暗埋段箱体内,凸曲线应满足行车视距。对混合交通应满足非机动车辆的最大纵坡限制值要求。
4 立交区段的各种杆、柱、架空线网的布置,应保持该区段的整洁、开阔。当桥面灯杆置于人行道靠缘石处,杆座边缘与车行道路面(路缘石外侧)的净距不应小于0.25m。.地下通道引道的杆、柱宜设置在分隔带上或路幅以外。
8.1.4 当立交、高架道路桥梁的下穿道路紧靠柱式墩或薄壁墩台、墙时,所需的安全带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道路设计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安全带宽度不应小于0.50m;
2 当道路设计行车速度小于60km/h时,安全带宽度不应小于0.25m。
8.1.5 当下穿道路路缘带外侧与柱、墩台、墙之间设有检修道,其宽度大于所需的安全带宽度时,可不再设安全带。
8.1.6 汽车撞击墩台作用的力值和位置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规定取值。对易受汽车撞击的相关部位应采取相应的防撞构造措施,但安全带宽度仍应符合本规范第8.1.4条的规定。
8.1.7 当高架道路桥梁的长度较长时,应考虑每隔一定距离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开启式护栏,设置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km。
条文说明
8.1.1 在城市交通繁忙的区域或路段是否需要建立交、高架道路桥梁或地下通道,应按城市道路等级(快速路、主干路等)、交叉线路的种类(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路以及铁路)和等级(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站场区等)、车流量等条件综合考虑,作出规划,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布置。
8.1.2 设计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时,因受当地各种条件制约,其平面布置、跨越形式、跨径、结构布置等方案是比较多的,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1.1条的规定要求外,根据经验,提出应按以下各条进行综合比较分析:
1 城市立交、高架道路的交通量大、涉及面广,建成后改造拓宽、加长、提高标准比较困难。特别是地下通道,扩建难度更大,改建费用更高,故强调主体部分宜按规划一次修建。在特殊情况下(如相交道路暂不兴建等),次要部分(如立交匝道)可分期建设,但要考虑后建部分的可实施性。
8.1.2 设计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时,因受当地各种条件制约,其平面布置、跨越形式、跨径、结构布置等方案是比较多的,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1.1条的规定要求外,根据经验,提出应按以下各条进行综合比较分析:
1 城市立交、高架道路的交通量大、涉及面广,建成后改造拓宽、加长、提高标准比较困难。特别是地下通道,扩建难度更大,改建费用更高,故强调主体部分宜按规划一次修建。在特殊情况下(如相交道路暂不兴建等),次要部分(如立交匝道)可分期建设,但要考虑后建部分的可实施性。
2 城市征地、拆迁(尤其对城市中心区或较大建筑)是个大问题,拆迁费用巨大,有时往往是控制整个工程能否实施的关键,故提出特别注意。
3 本规范第7.0.3条已提出“桥梁引道及引桥的布设,应处理好与两侧街区交通的衔接,并应预留防洪抢险通道。”同样对于立交、高架道路的匝道以及地下通道的引道布设亦可能会由于对邻近原有街区的交通出行考虑不周,特别是填土引道或下穿地下通道的引道往往会引起消防、救护、抢险车辆的出入困难,给邻近街区周边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带来不便。为解决这类问题,设计时常需在引道两侧另辟地方道路(辅道系统),解决周边车辆出人、转向及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通行的问题,增加了工程投资规模。因此,设计中应全面考虑。
4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的总体布置和外形处理不当,会带来不良景观。高架道路桥下空间的利用也要综合考虑,如作为停车场,则桥下须满足车辆进、出口位置,出、入路线以及行车视距等要求,这样可能会影响桥跨布置和墩、台的形式。作为交通枢纽的立交桥梁、位于快速路上的高架道路桥梁在桥下不应设置商场、自由集市等,以免干扰交通,影响使用功能。
5 地形、地物将影响立交的平面布置(正、斜、直、弯)。地质、地下水情况及地下工程设施对选用上跨桥还是下穿地下通道起决定作用,在设计时应仔细衡量。
6 城市中各类重要管线较多,使用不能中断。在修建立交或高架道路时应考虑桥梁结构的施工工艺对城市管线的影响,对不能切断的城市管线会出现先期二次拆迁而增加整个工程投资。对于下穿结构会遇到重力流排水管的拆改等问题,在设计时应妥善解决。
7 在城市改造中,拟建立交附近会有较多的建筑物,立交形式、结构、施工工艺会对原有建筑和景观产生不同影响。
通常,总是在重要、交通繁忙的道路或道路交叉口,枢纽修建高架道路或立交,在施工中必须维持必要的交通,尤其是与铁路交会的立交要保证铁路所需的运行条件,在设计中必须加以考虑。
在设计中选用的结构形式,特别是基础形式,要充分考虑拟建工程对规划中的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这方面也有一些教训。如某市的一座跨线铁路立交(建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其墩、台、引道挡土墙均采用天然地基(该工程位于铁路站场区,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采用桩基等人工基础,将影响铁路运行),引道挡土墙高出地面8m左右,在当时被认为是在软土地基上获得成功的一项优秀设计。后因交通需要,规划部门欲利用两侧既有道路,在立交两侧加建地下通道。但在具体设计时发现:如要保证原有墩、台、挡土墙的基础稳定,新开挖基坑需离原挡土墙15m以外,不能按规划设想利用既有道路,只得另觅新址,并使邻近地区成为新建较大结构工程的禁区。
8在城市建成区或居民集中区域修建立交或高架道路时,由于行车条件的改善,往往机动车的行车速度较高,其尾气、噪声对周边的影响不容忽视,必要时应采取工程措施(如增设隔声屏障等)减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8.1.3 立交、高架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设计
1 提出了平面设计要求。
2 提出了纵断面设计要求。下穿地下通道设有凹形竖曲线,竖曲线最低点不宜设在地下通道暗埋段箱涵内,可将其设在敞开段引道内,这是为了使暗埋段地下通道内不易产生积水,地下通道内路面潮湿后易干,以免人、车打滑。因此一般在地下通道内常不设排水口,通常利用边沟纵向排水至设在竖曲线最低点的引道排水口,进入集水井,用泵将集水井中的水排出。一般在引道下设集水井要比地下通道下设集水井方便。
根据《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规定。非机动车车行道坡度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规定限制坡长。
3 提出了对横断面布置的要求。
4 立交区段的各种杆、柱、架空线网的布置,不要呈凌乱状,线网宜入地。照明灯具布置要与两端道路结合良好。
8.1.4 本条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制订。
8.1.6 墩、柱受汽车撞击作用的力值、位置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规定取值。对易受汽车撞击的相关部位应采用如增设钢筋或钢筋网、外包钢结构或柔性防撞垫等防护构造措施,对于采用外包钢结构或柔性防撞垫等防护构造措施,安全带宽度应从外包结构的外缘起算。
8.1.7 本条提出:“高架道路桥梁长度较长时,应每隔一定距离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开启式护栏,”主要是为了疏散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阻塞,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8.1.6 墩、柱受汽车撞击作用的力值、位置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规定取值。对易受汽车撞击的相关部位应采用如增设钢筋或钢筋网、外包钢结构或柔性防撞垫等防护构造措施,对于采用外包钢结构或柔性防撞垫等防护构造措施,安全带宽度应从外包结构的外缘起算。
8.1.7 本条提出:“高架道路桥梁长度较长时,应每隔一定距离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开启式护栏,”主要是为了疏散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阻塞,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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