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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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轮廓标

6.4.1 轮廓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市快速路主路,以及立交出入口匝道等车行道两侧,应连续设置轮廓标;
    2 在小半径弯道、连续转弯、视距不良等事故易发地段,应设置轮廓标;
    3 设中央物理隔离的道路,按行车方向,配置白色反射体的轮廓标应安装在道路右侧,配置黄色反射体的轮廓标应安装在道路左侧;无中央物理隔离的道路,按行车方向左右两侧的轮廓标均为白色;
    4 轮廓标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6.4.2 轮廓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廓标在直线段的设置间隔应为50m;
    2 曲线段轮廓标的设置间隔可按表6.4.2的规定选取。道路宽度发生变化的路段及其他危险路段,可适当加密轮廓标的间距。
表6.4.2 曲线段轮廓标的设置间隔
    注:“*”一般指互通立交匝道曲线半径。
条文说明
6.4.1 轮廓标是一种指示设施而不是警告设施。轮廓标的反射体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均匀、恒定的亮度,不允许闪耀,也不允许当入射角在某一范围内变化时突然变亮或变暗。保持足够的反射亮度是轮廓标反射器必须具有的光学性能。
    城市快速路上车辆运行速度较高,为提高行车的安全性和舒适性,指示前方线形非常重要,连续设置轮廓标就是诱导驾驶员视线,标明道路几何线形的有效办法。在快速路进出口匝道上(特别是小半径曲线上),应在道路两侧连续设置轮廓标。
6.4.2 轮廓标的设置间隔应根据道路线形而定,城市快速路直线段,其设置最大间隔不应超过50m。
    在轮廓标布置设计时,应特别注意从直线段过渡到曲线段的路段,或由曲线段过渡到直线段的路段,应处理好轮廓标视线诱导的连续性,使其能平顺圆滑地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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