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 GB5136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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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使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做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钢结构加固的设计。
1.0.3 钢结构加固前,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进行检测或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或《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 50117等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1.0.4 钢结构加固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规定了制订本标准的目的和要求,这里应说明的是,本标准作为钢结构加固设计通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是针对为保障安全、质量、卫生、环保和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须达到的最低指标和要求作出统一的规定。至于以更高质量要求和更能满足社会生产、生活需求的标准,则应由其他层次的标准,如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标准、以新技术应用为主的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在国家标准基础上进行充实和提高。然而,在前一段时间里,这一最基本的标准化关系,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得到遵循,出现了有些标准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反而低于国家标准的不正常情况。为此,在实施本标准过程中,若遇到上述情况,一定要从国家标准是保证加固结构安全可以接受的最低标准这一基点出发,按照国家标准法的规定来实施本标准,做好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工作,以避免在加固工程中留下安全隐患。
1.0.2 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相对应,以便于配套使用。
1.0.3 本条主要是对本标准在实施中与其他有关标准配套使用的关系作出规定。钢结构加固前,应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进行检测或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或《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 50117等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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