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7.5 人行护栏
7.5.1 下列位置应设置人行护栏:
1 人行道与一侧地面存在高差,有行人跌落危险的,应设人行护栏;
2 桥梁的人行道外侧,应设置人行护栏;
3 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的出入口、商业中心等人流汇聚区的车道边,应设置人行护栏;
4. 交叉口人行道边及其他需要防止行人穿越机动车道的路边,宜设置人行护栏,但在人行横道处应断开;
5 在非全封闭路段天桥和地道的梯道口附近无公共交通停靠站时宜在道路两侧设人行护栏,护栏的长度宜大于200m。天桥和地道的梯道口附近有公共交通停靠站时,宜在路中设分隔栏杆,分隔栏杆的净高不宜低于1.10m。
7.5.2 人行护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人行护栏的净高不宜低于1.10m,并不得低于0.90m。
2 桥梁临空侧的人行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10m,当桥梁临空侧为人非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护栏的净高不应低于1.40m。兼具桥梁防撞护栏与人行护栏功能的护栏,应同时满足两者技术要求。
3 人行护栏不宜采用有蹬踏面的结构。有跌落危险处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栏杆结合花盆设置时,必须有防止花盆坠落的措施。
4 人行护栏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有跌落危险或一侧有快速机动车通行的人行护栏的结构验算竖向荷载应为1.2kN/m,水平向外荷载应为1.0kN/m,两者不同时作用;桥梁、人行天桥上的人行护栏的结构验算竖向荷载应为1.2kN/m,水平向外荷载应为2.5kN/m,两者应分别计算,不同时作用,且不与其他可变作用叠加。
5 人行护栏的样式应与桥梁、道路、周围建筑风格协调一致。
6 人行护栏的结构形式应便于安装,易于维修,材料应环保。
7 机动车道两侧的人行护栏上不应安装广告。
条文说明
7.5.1 道路上常用的俗称“栏杆”,根据是否对行人有防护作用分为两种。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 124第4.4.6条,“护栏”是指“沿危险路段的路基边缘设置的警戒车辆驶离路基和沿中央分隔带设置的防止车辆闯入对向车行道的防护设施,以及为使行人与车辆隔离而设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设施”,本规范规定对行人有防护作用的称为“人行护栏”,对受力和构造提出技术标准;而对于分隔交通,规范行走空间的简易构造物,称为“分隔栏杆”,对受力不做特殊要求,各地可执行产品技术要求。
人行护栏的设置目的是保护行人的安全,设置的位置一是行人跌落危险的地段,二是行人穿越快速通行的道路有危险、需要使行人与车辆隔离的地段。
5 天桥和地道相对于平面过街方式,增加了行走距离,因此会有行人图方便而强行穿越道路的情况,为避免行人和机动车碰撞的事故,要求在天桥和地道处的机动车道边侧设人行护栏。但当有公交车在此位置停靠时,就不能加装护栏,需要在路中设置分隔栏杆,栏杆高度要求不宜低于1.10m,以防行人攀越。
7.5.2 人行护栏设计的一般规定:
1 道路人行护栏高度从可踏面算起,不宜低于1.10m,是为了避免行人翻越。
2 设置桥梁人行护栏的目的是保护行人安全,避免行人意外翻出护栏,人行护栏的高度从可踏面算起,要求不应低于1.10m,以避免行人翻越产生较大安全事故。
当桥梁临空侧为人非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人行护栏净高应高于1.40m,避免骑行人翻出护栏。当防撞护栏设置于人非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桥梁临空侧时,需在防撞护栏防护等级要求高度的基础上增设防护设施,使其净高高于1.40m。
7 许多城市利用各种护栏安装广告,若广告距离司机太近,会分散司机注意力,所以做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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