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 GB5136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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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结构胶粘剂

4.5.1 钢结构加固用的结构胶粘剂,应采用以钢为基材的结构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使用环境为常温时,应采用Ⅰ类AAA级或AA级常温结构胶;
    2 当使用环境有高温时,应采用Ⅱ类或Ⅲ类耐温结构胶;
    3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采用以不饱和聚酯或醇酸树脂为主成分的胶粘剂。

4.5.2 钢结构加固用结构胶的粘结抗剪强度标准值应具有按置信水平为0.90确定的不小于95%的保证率。钢结构加固用的结构胶,其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必须分别符合表4.5.2-1、表4.5.2-2的规定。
表4.5.2-1 钢结构加固用结构胶安全性能指标
表4.5.2-1 钢结构加固用结构胶安全性能指标
    注:表中各项性能指标,除标有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表4.5.2-2 钢结构加固用结构胶耐久性能指标
表4.5.2-2 钢结构加固用结构胶耐久性能指标
4.5.3 钢结构加固用结构胶的胶体性能应符合表4.5.3的规定。
表4.5.3 钢结构加固用结构胶胶体性能指标
表4.5.3 钢结构加固用结构胶胶体性能指标
    注:表中各项性能指标,除标有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4.5.4 与钢结构加固用的结构胶配套使用的界面胶、底胶和修补胶,其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的规定。

条文说明
4.5.1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对以钢为基材的结构胶的分类、分级规定进行制定的。其中,之所以不允许使用不饱和聚酯和醇酸树脂为主成分配制结构胶,是因为它们不耐水、不耐潮湿,且耐久性很差,如果在钢结构加固工程上使用,将发生安全问题。本标准中统一将结构胶粘剂简称为结构胶。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予以严格执行。
4.5.2 本条规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和《正态分布完全样本可靠度置信下限》GB/T 4885的有关规定,经验证性试验和工程调查核实,还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和指南的有关规定后制定的。因此,对保证钢结构加固用胶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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