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9.9 外场设备基础、管道、供电与防雷、接地
9.9.1 外场设备基础、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穿道路管道、结构物上的监控外场设备基础和管道应与土建工程同步实施;
2 外场设备光、电缆宜采用穿管敷设。
9.9.2 外场设备供电与防雷、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场设备宜按三级负荷设计,对重要道路可采用高于三级负荷设计;
2 外场设备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对于特别强雷区设有独立避雷针的地方应将安全接地与防雷接地分别设置;
3 应根据监控系统所处地区年均雷暴天数及设备所处地形地貌特点,对监控系统设备及光、电缆等进行系统的防雷、接地设计。
条文说明
9.9.1 由于一些设计的局限性,监控外场设备往往未预留管道,施工时需要二次开挖或挤占其他管道,造成交通影响或管道资源紧张和浪费。为此规定在土建工程施工时,同步实施横穿道路管道、结构物上的监控外场设备基础和管道等。
监控设备的供电电缆采用管道或铠装直埋方式,为便于维护和防止盗窃,优先采用管道方式。
9.9.2 城市道路交通监控设备的用电负荷相对较小,布设密度相对道路照明等设施也较低,从综合负荷等级要求来看,宜按三级负荷考虑,采用低压供电方式。供电电源也可结合道路机电设施一起统筹考虑。
一般来说,雷电对监控外场设备及光、电缆的危害十分严重,而不同地区的雷电频度和强度又相差很大,如果采用同样的防护措施不仅不能产生同样效果,还将造成投资浪费。另外,防雷接地是一个系统工程,采取单一措施往往效果不佳,因此,“应根据监控系统所在地区年均雷暴天数及设施所处地理地貌特点,对监控系统设备及光、电缆等进行系统的防雷、接地设计”。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9.8 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指标
- 下一节:9.10 服务信息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