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CJJ/T110-2017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1.2 清洗和消毒

11.2.1 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试压合格后应对整个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
11.2.2 直饮水系统冲洗前,应对系统内的仪表、水嘴等加以保护,并应将有碍冲洗工作的减压阀等部件拆除,用临时短管代替,待冲洗后复位。
11.2.3 直饮水系统应采用自来水进行冲洗。冲洗水流速宜大于2m/s,冲洗时应保证系统中每个环节均能被冲洗到。系统最低点应设排水口,以保证系统中的冲洗水能完全排出。清洗后,冲洗出口处(循环管出口)的水质应与进水水质相同。
11.2.4 直饮水系统较大时,应利用管网中设置的阀门分区、分幢、分单元进行冲洗。
11.2.5 用户支管部分的管道使用前应再进行冲洗。
11.2.6 直饮水系统经冲洗后,应采用消毒液对管网灌洗消毒。消毒液可采用含20mg/L~30mg/L的游离氯溶液,或其他合适的消毒液。
11.2.7 循环管出水口处的消毒液浓度应与进水口相同,消毒液在管网中应滞留24h以上。
11.2.8 管网消毒后,应使用直饮水进行冲洗,直至各用水点出水水质与进水口相同为止。
11.2.9 净水设备的调试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净水设备应经清洗后才能正式通水运行;设备连接管道等正式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消毒。

条文说明
11.2.1 管道直饮水系统经冲洗后,应采用消毒液对管网灌洗消毒。采用的消毒液应安全卫生,易于冲洗干净。净水机房宜配置原位消毒(CIP)清洗系统,定期对直饮水管道系统及滤膜进行清洗消毒。
11.2.3 管道清洗的过程同时也是调试的过程。管道的清洗是否充分,关系到通水时水质能否通过验收。同时清洗时对出口水质的检验也能判断系统设置是否合理,系统能否充分循环。如不能充分循环,应及时对系统进行重新调试或调整,以确保水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